首先,《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后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但本案所谓征收补偿方案,并没有公布相关部门的论证文件,更没有征求公众意见。显然属于程序违法。
其次,对室内装修费及附着物补偿费,该《决定书》称“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费及附着物补偿费待入户评估和作价后另行补偿。”即,补偿数额不明确。众所周知,只有先确定具体的补偿数额,市政府才可以作出是否同意该补偿的数额。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本案中,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费及附着物补偿费尚未评估,补偿数额不明,但济南市政府竟然匆匆忙忙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岂不是无的放矢?这不明确的补偿决定,不能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周福生认为,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其作出的补偿数额不确定的决定,也没有具体的履行时间,如同纸上画饼,难以操作,更难以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故其《征收补偿决定》依法应当撤销。希望山东省人民政府以法律为重,以公民权益为贵,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护法律尊严,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