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陈华报道)2014年7月29日,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法院就访民林杰报打110报警被行拘一案,作出(2014)雁江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于2014年2月7日作出的资公雁(大)行罚决字【2014】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区公安分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部门,依法享有对该行政区域内治安管理的法定职权,是本案适格的被告。2014年1月8日接收到河南省三门峡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第二大队移送的治安行政案件后,当即立案调查、取证,在查明原告谎报假警,造成接警资源浪费,严重影响行政机关执法办案的事实后,在作出处罚前已告知其处罚的事实、法律依据以及享有的权利,其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综上,被告区公安分局作出的资公雁(大)行罚决字【2014】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雁江区法院在7月21日审理访民林杰报打110报警被刑拘一案中,被告雁江区公安分局自始至终没有向法庭出示河南省三门峡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办理的治安行政案件的移交手续,5位证人均未出庭,就林杰报假警一事在法庭进行质证。
附:本网此前报道
四川资阳市雁江区法院开庭审理访民林杰报打110报警被行拘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