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因吉林市芳林幼儿园喂药事件被媒体曝光,我们对此非常关注。现就该事件进展情况及处理建议如下,请予慎重考虑。
幼儿园唯利是图 过量喂药损害儿童健康权
2014年3月,家长们发现吉林市芳林幼儿园的负责人沈芳林、纪凤书为提高幼儿出勤率,增加幼儿园收入,以吃药能预防幼儿传染病为由,在未告知家长的情况下,擅自购买处方药盐酸吗啉胍片(ABOB,别名“病毒灵”),长期、经常性地给孩子喂药,并美其名曰“聪明豆”。芳林幼儿园的孩子普遍存在盗汗、尿频、腿疼、无力、腹痛、过敏、心悸、气短等症状。经体检,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心肌酶异常、淋巴结肿大、碱性盐酸酶异常、肌酐异常、隐血、心律不齐等症状,个别出现肾积水、心肌损伤、三尖瓣反流等病症。
维权行动举步维艰 各部门相互推诿无人管
我们中的部分律师接受芳林幼儿园家长的委托,义务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参与维权相关事宜。然而,维权行动举步维艰,迄今为止,无任何实质性进展。
2014年7月10日,我们二名律师前往吉林市昌邑区公安分局、昌邑区教育局、吉林市教育局等部门调查了解情况。
除了得知幼儿园负责人沈芳林、纪凤书已被取保候审外,没有任何新的进展。
昌邑区教育局幼教科以“领导指示”为由,拒绝向我们公开芳林幼儿园的注册登记名称及芳林幼儿园喂药事件的处理结果。
吉林市教育局称自己的职权是业务指导,此事归昌邑区政府、昌邑区教育局、药品监督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管辖为由,不予回应。
律师遂向昌邑区政府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吉林市芳林幼儿园登记注册的名称及审批档案信息;2、吉林市芳林幼儿园因喂药事件受到的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律师以EMS快递邮寄方式于2014年7月11日寄出,7月12日收到短信回执。然而至今,昌邑区政府未予回复。
目前,关于吉林芳林幼儿园喂药事件相关微博的阅读量突破百万,上海东方早报微信平台已报道,其他媒体和家长及代理律师正在约谈中。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相关部门仍然我行我素,拒不回应,这会引起怎样的社会效应?如何体现政府公信力?这些部门是在树立怎样的政府形象?群众路线走去了哪里?
政府应勇于承担 保障儿童权益树立政府形象
儿童,是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基础,儿童健康是衡量人口素质提升的重要指标,是国家综合国力、社会发展的综合性因素之一。为了保证儿童健康权的实现,政府应承担起应有的义务。
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儿童健康权,我国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了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健康权属于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为此,在实现儿童健康权方面,政府应承担起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实现义务。
政府的尊重儿童健康权,体现了一个国家民主的本质,政府与群众之间的平等。政府应尊重儿童健康权,首先要承认儿童拥有健康权,儿童是该权利的主体;其次,政府须为保障儿童健康权的实现提供必要条件。喂药事件中,相关部门公然藐视儿童健康权的存在,接待孩子家长的部门竟然是政府信访办?!工作人员对孩子的身体健康视而不见,竟然对家长说,孩子们是心理暗示,一个肚子疼都疼……有部门工作人员要家长自己拿出孩子受损害的证据,即伤残鉴定、因果关系鉴定。试问,司法鉴定能作为评定健康受损的唯一依据吗?只有伤亡惨重并且拿到司法鉴定,才能够引起政府的关注、才会得到正面积极的处理吗?正是这种消极观念使得不法人员逍遥法外,受害者的维权无法实现!对于儿童健康权,连最起码的尊重都没有,何谈权利保护?何谈权利实现?!
尊重是实现儿童健康权的基础和前提,保护和实现义务则是对儿童健康权实现必不可少的保障条件。时间不会抹平孩子及家长的身心伤害,无限期的拖延和推卸并不解决问题。“无救济无权利”,我们认为,政府应当积极应对,了解诉求,解决问题,消除矛盾。
迄今为止,没有一个机构甚至一个人对喂药事件公开道歉,没有一个声音回应孩子的权利保护问题。各部门积极面对的不是受伤害的孩子及家长,而是撇清责任,事不关己!无辜的孩子、焦虑的家长,他们的诉求无处主张,他们的伤害无人慰藉,他们唯一可以依靠的就是维权的决心以及社会的关注。所以,我们志愿加入维权队伍,希望通过自己的一份力量,能够帮助到这些受伤害的人,能够引起政府、社会的关注,解决矛盾。
我们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关注这些受伤害的孩子们,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也为将来幼教管理、儿童食品药品监管、儿童权益的保护工作起到提示作用。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我们呼吁关注儿童健康权,为儿童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美好的未来,也为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民族勾勒出一幅辉煌的蓝图!!
此 致
律师联名签字
广东律师 李晓非
广东律师 李婷婷
北京律师 彭丽萍
北京律师 周天曼
北京律师 王 宇
北京律师 黄溢智
北京律师 胡贵云
湖南律师 刘 格
湖南律师 彭 勃
四川律师 张承凤
四川律师 赵 琴
河北律师 韩庆芳
河南律师 刘艳军
河南律师 刘晓静
河南律师 韩 林
河南律师 焦聪利
河南律师 丹志慧
湖北律师 胡 丽
湖北律师 黄思敏
湖北律师 曹红玲
山东律师 王玉琴
江苏律师 何 燕
海南律师 曾 缨
浙江律师 张丽蓉
黑龙江律师 苏 蕊
黑龙江律师 胡长菊
黑龙江律师 朱育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