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4年8月10日,张亮夫妇通过邮递向南通市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1、撤销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崇公(城)行不予罚决字【2014】000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2、责令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履行法定职责,重新作出决定,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处罚。
2013年12月18日晚,张亮夫妇向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报案,主要内容是:“我们应崇川区城东街道办事处邀请,在该办事处四楼会议室协商拆迁安置安置问题。突然,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黄新明、顾飞飞等进入该会议室,把我们扣留在会议室,限制人身自由,还抢走了我们的手机,并加以威胁,企图实施强迫交易。”对此,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迟迟未作出任何答复。
经复议后,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才勉强于2014年8月1日作出了崇公(城)行不予罚决字【2014】000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在该会议室内,由南通市崇川区拆迁工作组成员郦志扬、沈斌、王成军及拆迁公司负责人黄新明等人与张亮、曹胡萍夫妇商谈拆迁事宜,整个商谈过程中没有张亮所述的限制其夫妇二人身自由的行为发生。关于张亮控告黄新明等人抢夺其夫妻手机的行为,经调查发现,系张亮夫妇拿出手机对拆迁公司工作人员黄新明等进行拍摄,拆迁公司工作人员遂将张亮、曹胡萍二人手机拿过来并将拍摄的照片删除,随后将手机交还张亮、曹胡萍二人,不存在抢夺手机占为己有的行为”。
张亮夫妇认为,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的调查是不公正的,故意掩盖事实,明显偏袒拆迁方的违法行为。
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所谓的调查,遗漏了重要的情节。2013年12月18日下午,张亮夫妇应崇川区城东街道办事处邀请,在该办事处四楼会议室协商拆迁安置安置问题。到了下午6点,拆迁安置问题仍然没有谈成,张亮夫妇要回家吃饭,准备离开该会议室时,突然,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黄新明、顾飞飞等进入该会议室,扣留了张亮夫妇,抢走了手机,不准张亮夫妇回家吃饭。
张亮夫妇通过手机向外界求救,许多拆迁户赶来营救张亮夫妇。但因该办事处大门关闭。张亮夫妇仍然被街道办事处干部和黄新明、顾飞飞等人限制人身自由。有人向110报警,警察到了现场,拆迁公司的人却有恃无恐,不放张亮夫妇回家。围观的人群与民警进行很长时间的交涉,张亮夫妇才得以脱身。
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故意混淆“抢”与“拿”的概念。对于黄新明、顾飞飞等人非法限制张亮夫妇人身自由的行为,张亮夫妇拍照取证,是正当行为。而黄新明、顾飞飞等怕暴露其违法行为,恼羞成怒抢了张亮夫妇的手机,并强行删除照片,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但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不但不查处,反而为违法行为人帮腔,将“抢”说成“拿”。但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的偏袒行为,不免捉襟见肘,漏洞百出。手机掌握在张亮夫妇手里,黄新明、顾飞飞等人怎么可能会“拿”到呢?这是依仗人多势众,明目张胆的抢夺。该局没有查明黄新明、顾飞飞等是何时到达会议室的?是谁请他们来的?来干什么?匆忙作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结论,显然是偏袒。
该局去年12月18日收到张亮夫妇的报案,直到现在才勉强作出荒唐的决定,早已超过法定期限。这本身就说明,该局企图敷衍了事,不了了之。但张亮夫妇绝对不会就此罢休,一定要弄个水落石出,维权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