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4日星期一

四辩护人就访民许有臣张小玉被控杀警案,致河南省三级检察院的控告


【编者按】河南焦作7.17张小玉、许有臣案,受到社会高度关注,但是目前办案单位焦作市公安局和中站分局在该案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使得当事人权利遭受严重侵害,律师工作无法依法进展。许有臣、张小玉辩护律师:李金星、刘金滨、刘书庆、刘浩再次致信河南省三级检察院提起控告。本网全文刊载。

河南焦作7.17张小玉、许有臣涉嫌故意杀人一案,鉴于目前办案单位焦作市公安局和中站分局在该案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以及羁押单位焦作市公安局看守所多次拒绝律师会见的行为;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侵犯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权,看守所滥用职权侵犯犯罪嫌疑人会见权和辩护律师会见权的行为;鉴于张小玉、许有臣的严重伤情未依法得到有效治疗和鉴定的事实,辩护人认为有关单位已严重破坏了法律实施,特向检察部门控告:

一、律师正当执业权利和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权利遭严重侵害。

1721日上午8:30分,张小玉的首任辩护人常玮平律师依法到焦作看守所要求会见张小玉,看守所告知律师会见须经办案单位批准。722日,张小玉的辩护人陈泰和律师持合法手续要求会见张小玉,被焦作市看守所非法拒绝。724日上午,张小玉的辩护人刘书庆律师到焦作市看守所要求会见,也同样被告知警察正在提审,并可能一直提审,因此不能会见。

焦作市公安局看守所的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律师持律师事务所公函、执业证和委托书即可会见的规定,属于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侵犯了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的权利和辩护人的会见权利。

直到725日,在李金星律师、刘金滨律师、刘浩律师、刘书庆律师的强烈要求和抗议下,焦作看守所在下午下班之前安排了第一次短暂会见,了解到犯罪嫌疑人遭受了刑讯逼供。

2721日下午,常玮平律师到中站公安分局了解案情,被强行要求作为证人作证,常律师依法拒绝后,中站分局对其采取强制措施限制离开,常玮平律师遭到变相拘禁。当日晚2240分,办案单位中站分局又以涉嫌故意杀人为由,强制传唤讯问了常玮平律师,把其锁在铁质审讯椅上12小时无法动弹。办案单位中站分局这一做法,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关于“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以及《律师法》三十八条关于“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的规定。办案单位中站分局负责人给辩护律师长时间“老虎凳”的极端违法做法,世界罕见,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滥用职权罪。

3728日上午(周一),李金星、刘浩律师到焦作看守所再次要求会见,看守所告知48小时内安排,届时通知。李金星 、刘浩律师遂在宾馆内等候。730日上午48小时将届满前,早8点,刘浩律师所住房间突闯入十几名身份不明人员纠缠围攻,报警求助后派出所民警到场解围。李金星 、刘浩律师遂要求民警护送到看守所。途中两民警接电后以出辖区不负责护送为由离去。律师车辆到看守所大门前时,看守所以今天武警演练为由不开大门,恰此时,看守所门前有多人突围攻殴打律师,致刘浩律师身体不适,报警并去医院就医检查。下午和晚上,刘浩和李金星律师分别就被围攻和殴打遭遇在派出所和宾馆做笔录。

有关人员故意阻挠律师会见,侵犯了律师人身权利、会见权利,造成了严重后果,已涉嫌寻衅滋事犯罪。

731日上午(周四),李金星 、刘浩律师要求会见的第四天,刘金滨律师到达并一同去焦作看守所会见。此次,律师们认为看守所再也不能违法拖延了,但看守所告知,对律师的要求不能安排,因48小时之内昨天律师没有来看守所。(昨刘浩律师被打,看守所大门紧闭称武警演练)。今再来要求会见,需重计期限,从今起48小时内尽量安排,律师对此强烈不满并严正抗议,要求见所长和副所长均被拒。至中午12时许,律师不得已离开,等待她们安排会见。

81日上午10时许,刘金滨律师再次到焦作看守所要求会见许有臣,保安不让刘律师进大门,电话汇报。约20分钟后,看守所教导员带领副所长等五、六人到大门口以警告的口吻答复刘律师:你们律师把有关情况(大门口照片和嫌疑人被刑讯致伤照片)发到网上,我们正在起草文件投诉你们,在你们被处理之前不会答复你48小时内会见的要求。至此,自728 731 ,律师无法会见到犯罪嫌疑人。看守所目无法律、言而无信的表态,出乎律师意料。任何人对看守所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监督和批评,律师对其监督反成为其不让律师会见的理由,荒唐!

综上,焦作市公安局看守所先后4次以各种借口阻碍六位辩护人依法会见,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条“在四十八小时内会见到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其作为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破坏了国家法律实施,连续多次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和辩护律师的正当执业权利,在全国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检察机关应予纠正 ,调查处理。

二、焦作市公安局和中站公安分局负责人及侦查人员均应回避而没有回避。

死者王军干系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民警,而该案办案单位也是焦作市公安局和中站分局,侦查人员与死者均系同事关系,与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焦作市公安局的侦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且许有臣在第一次会见律师时也陈述,已要求办案人员回避。辩护人认为,焦作市公安局及下属分局负责人均应回避本案,焦作市检察院和中站区检察院应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五条予以决定。辩护人的回避要求权依据是刑事诉讼法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三、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受到严重侵害,亟需验伤,侦查人员涉嫌刑讯逼供。

1725日在第一次会见中,许有臣和张小玉分别告诉律师,他(她)们在被抓后至进看守所前多次遭到刑讯逼供,有现实伤情为证,律师估计,其伤情可能分别构成轻伤以上,有关人员涉嫌刑讯逼供犯罪。会见时,律师依法拍照取证。

2731日,看守所也告知,此前,有检察院与公安局工作人员共同到看守所对伤情进行了调查。辩护人认为,在公安部门侦查人员存在犯罪嫌疑的情况下,检察院不应与侦查部门一道,而应单独对此进行检验鉴定、调查,对构成犯罪者,应追究侦查人员责任。同时,从了解的信息看,无论是检察部门还是公安部门都并没有对两人的伤情进行法医鉴定并安排就医确诊。辩护人认为:在这一环节,存在重大瑕疵!!!公安部门和检察院均涉嫌渎职。

3、看守所在明知犯罪嫌疑人许有臣和张小玉均有伤情需要到医院诊断确诊,及时治疗的情况下,虽律师反复多次要求,至今也没有安排他们到正规医院诊断确诊和治疗,违反了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六条,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犯病的人犯要及时治疗”的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之一,公安和检察部门均应予以遵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第(七)、第(十五)、第(十七)项,第五百七十四条第4款的规定,辩护人特对焦作市公安局及其中站分局相关人员提起控告,对焦作市公安局看守所提起控告,并请求检察机关能立即依法调查、监督、纠正、处理,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维护律师正当执业权利,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确保案件得到公开、公正、公平处理。

许有臣辩护人:李金星 刘金滨
张小玉辩护人:刘书庆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