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7日星期日

曹县教案受害人之一张红军依法维权 申请行政复议


(维权网信息员刘云报道)2014817日星期日,本网获悉:曹县教案受害人之一张红军今日对东明县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提出五项要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14628日左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申请人未送达法律文书不知道具体文书号及日期);2、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住所实施检查和扣押物品两行政强制措施违法;3、依法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违法扣押的申请人的物品;4、依法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被申请人违法拘留七天的误工损失1404.83元(7*200.69);5、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据本网了解,这是曹县教案受害人依法维权的系列行动之一,更多依法维权行动将逐步展开。

附: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红军,男,195281日出生,务农,住山东省东明县陆圈镇王官屯行政村王官屯村97号。身份证号码:372930195208016374
电话:159 6463 5727

被申请人:东明县公安局,住所地东明县曙光路7号。
法定代表人刘顺海,该公安局局长。

复议请求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14628日左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申请人未送达法律文书不知道具体文书号及日期);
2、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住所实施检查和扣押物品两行政强制措施违法;
3、依法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违法扣押的申请人的物品;
4、依法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被申请人违法拘留七天的误工损失1404.83元(7*200.69);
5、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事实与理由:

一、 被申请人实施行政拘留处罚的行政行为程序严重违法。

1、被申请人未实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4628日申请人上午8时许申请人正在村上大街干活被申请人下辖区陆圈镇派出所民警把我强行带上警车,后被带到陆圈镇派出所接受询问一直到晚上十点左右。后来就直接把我送到东明拘留所拘留七天未告知事实和理由,未听取申请人申辩,甚至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未看一眼,办案民警只要求申请人按了手印,并没有当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严重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关于送达的规定。尽管可能案件卷宗中有申请人按捺手印的送达记录,但是因被申请人未实际交付处罚决定书,这实质上违反法律原意,属于违法,应当认定为未送达的情形。此事实可以调取当时拘留所的监控视频为证。

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住所实施检查、扣押物品等强制措施程序严重违法。

办案民警到申请人住宅找申请人时,我妻子一人在家,申请人正在村上干活,民警叫我妻子来找我。此时家中空无一人时民警对我家进行了检查,并扣押了《圣经》和诗歌本若干本,并未出示检查证也没有出具扣押物品清单。被申请人严重违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关于实施扣押的程序规定,在申请人住所无人情形下实施违法检查住所和扣押措施,同时第六十八条规定,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本案根本不存在此理由,且程序严重违法。另外违反《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本案检查和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均未按上述规定实施,因此大明公安局实施的行政拘留、检查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当撤销。

二、申请人没有违法事实,对其进行行政拘留处罚没有事实依据。

申请人当日根本未参加任何违法活动,而是在村上干活,根本没有实施任何违法的行为。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没有事实依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东明公安对申请的行政拘留处罚程序违法,没有违法事实为依据,完全是个冤案错案。为维护法律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公权力严格依法行政,实现个案及社会的公平正义,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赔偿申请人的误工损失,对违法责任人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致
菏泽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