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4年8月1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向倪文华送达开庭传票,载明:
首先,倪文华持有《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证》,并被王广明单位聘请为企业法律顾问,为王广明代理行政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王广明向南通中院提交了单位推荐书和授权委托书。故倪文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民代理条件。《南通日报》和《江海晚报》报道称“倪文华不符合公民代理资格”,显然在误导读者。
其次,公民代理不存在“资格”问题。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了。如果二被告报社认为倪文华不符合法定条件,请拿出依据来。拿不出依据就属于虚假新闻。
再次,二被告的记者未到达实地采访,也未采访各方新闻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新闻出版总暑《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四)项规定。
另外,二被告报社的违法行为侵害倪文华的名誉权。倪文华明明符合公民代理条件,二报社在报纸上指名道姓称倪文华不具有公民代理资格,并引导公众不要相信倪文华。明显侵害了倪文华的名誉权。更由于二被告报社称“倪文华没有法律从业资格”,等于告诫企业不要聘请倪文华为本单位的法律顾问,侵害了倪文华名誉权。
最后,报到称“张华在法庭上大声喧哗、吵闹,经审判长训诫两次后,仍不听劝告”等纯属捏造。二被告报社采用斩头去尾,断章取义等手段陷害张华。二被告报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