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4年8月4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向何永飞送达(2014)东行初字第00067号行政裁定书,以何永飞重复起诉为由,驳回其起诉。
2013年9月22日,何永飞向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举报土地违法案件,主要内容是:2012年5月21日,一伙不明身份者拆了何永飞位于港闸区秦灶街道秦北村十一组56号的房屋,并非法占用该土地,请求依法查处。2013年9月25日,该局转交南通市国土资源局港闸分局(以下简称港闸分局)处理。
同年10月8日,港闸分局作出《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告知书》,称举报内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并告知何永飞可以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何永飞感到莫名其妙的是,港闸分局没有明确告知何机关是“有权处理的机关”,等于什么也没有告知。何永飞经行政复议后,将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和港闸分局作为共同被告,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认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和港闸分局不能作为共同被告,因为两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不能在同一案件中审理,并告知:诉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可在港闸区人民法院立案;诉港闸分局应当到如东县人民法院立案。何永飞遵嘱照办,将两被告分别在两地提起行政诉讼。
如东县法院受理此案,并经过二次开庭审理,突然以“重复起诉”为由,作出驳回何永飞起诉的裁定。该院认定“原告何永飞于2014年3月17日就本案同一事实和理由以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向南通市港闸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由此得出何永飞重复起诉的结论而驳回起诉。
何永飞认为,如东县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首先,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与港闸分局是二个不同的主体,故何永飞的起诉,不存在重复起诉;其次,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与港闸分局作出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故不属于重复起诉。值得一提的是,何永飞曾经将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与港闸分局作为共同被告向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港闸区法院以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与港闸分局作出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且不属于同一法院管辖为由,要求分别起诉。何永飞尊重港闸区法院的意见,才向如东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如东县法院却以何永飞重复起诉为由,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