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院受理的杨茂东、孙德胜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案、本律师作为被告人孙德胜的辩护人,经过研究本案材料及会见孙德胜,本律师认为本案应当与湖北赤壁黄文勋、袁兵、袁小华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赤检刑诉[2014]25号)合并审理。
理由如下:
一、起诉书中关于“同案人袁小华、袁兵(均另案起诉)”毫无道理
最高法院等六部门《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其中就包括“共同犯罪的”、“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实施的”两种情形。
本案起诉书已明确袁小华、袁兵系本案同案人,袁小华、袁兵的笔录内容的大量事实直接与本案被告杨茂东、孙德胜相关,并且赤壁案的主要侦查工作系由广州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完成,也就是说赤壁案被告人的行为发生地是在广州。可见,无论是基于《刑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还是基于上述六部门的规定,本案与湖北赤壁黄文勋、袁兵、袁小华一案都应合并审理,所谓的“同案人袁小华、袁兵(均另案起诉)”真的是毫无道理。
二、合并审理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两案的案由完全相同,主要证据系共同证据,并案审理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节省了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
三、合并审理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判决。
本案与赤壁的黄文勋、袁兵、袁小华案是非常明显的事实行为方面有牵连的案件,将两案合并审理,有利于合议庭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分清并案审理的各被告人在整个案件中的作用和责任,统一适用法律,避免由不同的合议庭审理可能导致的相互矛盾或显失公平的判决,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以上意见请采纳。
辩护人:葛文秀律师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