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3日星期六

倪文华在济南庭审中申请:追加南通中院为共同被告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4822日上午10点半,倪文华诉《南通日报》和《江海晚报》名誉纠纷案,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旁听众多。有济南的,还有从河北石家庄市、江苏如皋、南通赶来旁听的。南通拆迁受害人为旁听此案,转道常州乘上拥挤的火车,站了一夜才到达济南,精神感人。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江苏维稳人员也不辞辛苦跟踪而来,可见本案影响之大。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后,法官步入法庭。被告南通日报代理人主动走到原告席位前,欲将答辩状交倪文华。法官令被告代理人坐到被告席位上,由法警接过答辩状转交原告倪文华。济南市中区法院一系列规范行为,反而使被告南通日报社代理人很不适应。

329日,《江海晚报》刊登《南通中院全面整治庭审秩序,一人旁听闹听被拘留10天》,报道全市(南通)依法取消了其(倪文华)代理资格等虚假新闻。倪文华认为,此新闻系该报社捏造,蓄意侵害公民名誉权。

首先,公民代理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不需要资格,何来撤销资格?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其次,只有犯法违纪者,才会撤销资格。但倪文华没有违法违纪的记录。该报社故意编造“全市依法取消了其代理资格”的谎言,明显侵害了倪文华的名誉权。

再次,南通市有10个法院,如果全市依法取消了其代理资格,那么,10个法院应当分别向倪文华送达有关撤销资格的法律文书。但倪文华从来没有收到有关法律文书。不知《江海晚报》从何得知此新闻?

《南通日报》、《江海晚报》社答辩称“涉案报道的信息来源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来源权威”,自以为用“权威秀”可作为杀手锏。

倪文华予以反驳,指出两报社的答辩恰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五)项、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即:“新闻记者报道新闻事件必须进行实地采访,开展批评性报道至少有二个以上不同的新闻来源,并在认真核实后保存各方相关证据,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客观、准确……不得使用权威人士、有关人士等概念模糊新闻消息来源。”从本案来看,该新闻信息来自“南通市中级法院相关负责人”,无姓无名,也未经实地调查,且违反了“认真核实后保存各方相关证据”的规定。

南通日报社坚称,该稿件系通讯员陈向东撰写。但事发当日,陈向东不在南通,更不在现场,如何撰写?实际上,该新闻稿由南通中院行政庭庭长徐锦平起草传给通讯员陈向东;陈向东再传给记者,迅速登报。

南通中院徐锦平曾经跑到审判庭门口,向正在开庭的谭法官招手,把谭法官引出法庭,说“南通法院封杀倪文华。”正好被旁听者听到,并将录音发到网上,影响很大。于是,南通中院全面整治庭审秩序,其还包括:“1、网上诋毁政府和法院;2、素养较低;3、为个人利益;4、哗众取宠;5、破坏群众对法律的信仰;6、损害司法权威。皆列为整治内容。其对行政诉讼原告及其代理人、旁听者的整治,可谓面面俱到。但南通中院法官却忽视了自身的修养,放任自流。甚至于还发生了法官用下流话与旁听者对骂的怪现象。

济南市中区法院不愧为全国先进法院,其法官素质是南通中院法官望尘莫及的,有天壤之别。济南市中区法院法官注重于营造法官自身形象;而南通中院法官对公民代理吹毛求疵,百般刁难,甚至于捏造事实,陷害公民代理人。例如,南通中院法官陈高捏造倪文华“多次妨碍诉讼活动”,不准其代理。倪文华问:“我哪次妨碍诉讼活动了?”陈高法官说:“你心里有数!”对此,书记员也不好意思将原话计入笔录。

倪文华希望济南市中区法院再接再厉,将本案办成经得起历史考验的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