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4年8月13日,山东临沂市罗庄区矿区商场胡遵刚、孙梅、张建霞、王善美、雷焕梅、徐瑞忠、张怀义、陈纪海等八位职工与临沂市罗庄区矿区商场(以下简称矿区商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第三次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八位职工委托倪文华代理。
2008年6月,矿区商场遭遇了拆迁,并用威胁手段逼商场职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八位职工认为,既然是拆迁,就应当从新安置职工的工作岗位,拒绝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该商场既不安排工作,也不发工资。八位职工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于2009年初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想不到这起劳动争议案竟折腾了五年之久还没有结案,经历了一审、二审、重审、再审;从罗庄区法院一直打到了山东省高院,省高院发回再审,终于有了起色。原来未判给八位职工一分钱,而这次罗庄区法院判给八位职工每人二万余元。八位职工认为这二万余元,其中一项是退回职工填付的保险金;另一项是基本生活费,还远远不够。
八位职工认为,罗庄区法院既然认定劳动关系存在,应当判矿区商场支付工资,而不是基本生活费。但罗庄区法院认定:事实上在十几年的时间里双方劳动关系长期处于“两不找”的状态,双方虽未解除劳动关系,亦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实际履行,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不在用人单位工作,也不领取报酬、双方权利义务长期处于中止状态。
八位职工认为,所谓“两不找”,本身就属于非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况且,本案不存在“两不找”的现象,而是矿区商场没有安排工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罗庄区法院的判决从“不给一分”到判决矿区商场支付八位职工每人二万余元不等,竟经历了五年的诉讼。但对八位职工来说,这毕竟是个进步,更增添了维权的信心,并第三次提起了上诉。大家回想维权的经历,很是不容易。现将诉讼经过简要列举如下:
1、罗庄区法院于2009年8月3日作出(2009)临罗民一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驳回八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八原审原告不服该判决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第一次上诉)。
2、2010年3月19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临民三终字第572号民事裁定,撤销该判决、发回罗庄区法院重审。
3、 罗庄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后作出(2010)临罗民一重初字第 2号民事判决,再次驳回八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八原审原告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第二次上诉)。
4、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 月13日作出(2011)临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八原审原告不服该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5、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鲁民申字第1442号民事裁定,指令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6、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2013)临民再字第3 号民事裁定,撤销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临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和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0)临罗民一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发回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重审。
7、罗庄区法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并作出(2014)临罗民再字第1号判决。八位职工第三次提起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