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李艳报道)2014年9月9日星期二,温江农民杨成荣(女,44岁)、陈志碧(女,42岁)、李富强(男,36岁)、陈忠生(男,64岁)、徐仕琼(女,60岁)家属,拿到法院于8月25日做出的刑事判决书,他们分别被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杨成荣、陈志碧、李富强一年另八个月,徐仕琼被判一年另三个月、陈忠生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的刑事处罚。
然而,经温江区建设局认定: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经营行为”属于非法行为,并对其做出了28130元罚款的处罚。这样一个非法的经营行为,在温江法院居然受到了法律的保护,真是天下奇闻。
据了解:2013年1月27日,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将自己承包的土石方工程非法转包给了成都和信环境有限公司施工,由于(和信)公司拿不出合法的手续,而且该地块的农民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于是,农民们对其施工行为进行了阻挠,并发生冲突,后被温江公安抓捕,于2013年2月1日刑事拘留,2013年11月11日由温江区检察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向法院起诉,温江法院分别于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月16日、1月17日、5月7日、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但所谓公开开庭却不许大多数旁听群众进入,期间非法的接受公诉机关延期审理决定,于2014年1月30人决定延期审理,2月28日恢复审理,后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三个月审理,8月25日当庭宣判了上诉判决。
纵观判决书争议焦点:受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委托的成都和信环境有限公司施工行为,是否是合法行为,是本案众位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经举报,温江区建设局已经在2013年6月27日做出了行政处罚并认定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委托的成都和信环境有限公司施工行为是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法院在判决书却还是枉法认定: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施工行为合法……,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成都和信环境有限公司分包合同与本案指控事实不具关联性。
然而,本案证据中所有“施工人员”均系成都和信环境有限公司的人员,与中建五局没有任何干系,所有损失车辆也非中建五局的,怎么可能中建五局成了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