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4年9月29日,常州闵玉珍老太通过邮寄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状,请求:1、确认被告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闵玉珍的报案作出处置违法。2、责令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对闵玉珍的报案依法予以处置。
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在法定期限内,对闵玉珍老人的报案置之不理。闵玉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7月16日向常州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在复议期间,即8月1日,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向闵玉珍老人送达了《回复信》,主要内容有:“2012年12月12日,产权所有人之一凌春晓……和常州市峰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根据协议约定对你方凌家塘184号的房屋进行拆除……不在公安管辖范围。”闵玉珍认为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偏袒违法者,其错误明显:
1、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对闵玉珍的举报未在法定期限作出任何处置或者答复,程序违法。
2、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作出的《回复信》,没有规范的名称和发文字号,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九条规定。
3、《回复信》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且张冠李戴。首先,凌家塘184号的房屋在拆迁之前已经析产,不再是共同财产,不存在凌春晓是所有权人之一。凌春晓与闵玉珍对184号的房屋各有所有权,互不影响。
对于凌春晓和常州市峰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闵玉珍无关。闵玉珍并没有签署任何拆迁安置协议,故该公司对闵玉珍的房屋偷拆,属于违反公安治安或者犯罪行为,故属于公安管辖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