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9日星期五

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杨柳桥村民邓祥蓉起诉公安局违法行拘(图)



(维权网信息员吴语报道)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杨柳桥村民邓祥蓉因邻居的妻子到北京上访被拘留,于2013817日,带邻居找政府帮助解决问题,却被金堂县公安局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行政拘留7天。

邓祥蓉却不知公安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直向拘留所讨要拘留证。拘留所却说:“拘留你们不关我们的事,你们去找公安局。”

2014714日上午,邓祥蓉跪求在金堂县公安局副局长范继军的面前,向其讨要拘留证,无奈之下的范局长,给水城派出所打了电话,然后要原告到水城派出所。下午两点钟,水城派出所向邓祥蓉出具了金公(水)行罚决字[20135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到这时,邓祥蓉才知道当初被拘留,是因为金堂县公安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于是,2014917日,邓祥蓉诉讼致法院,要求依法判决金堂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追究金堂县公安局非法关押、殴打、拘留村民的责任。当初一起被行政拘留的村民李安治、林德书、林兆李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邓祥蓉的行政起诉书如下:

行政起诉书


原告:邓祥蓉 
住所地  金堂县赵镇杨柳桥5

被告:金堂县公安局
法人代表  王之琳  局长
住所地  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2196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作出的金公(水)行罚决字20135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1、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2、诉讼费50元由被告支付。

事实与理由:
2013816日,金堂赵镇杨柳桥村民杨思吉、米福利、林全英、张天特等人因拆迁,遭遇不公,到北京上访被截回后,被金堂县公安局水城派出所拘押。林全英的丈夫李安治得知消息后,找到原告说:“你对县政府那个地方比较熟悉,你带我们去看一下是咋个回事。”当时,原告因胃病在医院住院治疗,才出院几天,本想推辞,但想到乡里乡亲的,就答应了。817日一大早,原告和李志安等村民先到水城派出所,没找到被拘押的人,便向县政府走去,想找县政法委书记钟时勇帮助解决问题。当天是星期六,没有人上班。但上百个警察却将县政府团团围住,并拉起了警戒线。县政法委书记钟时勇、赵镇党委书记易志坚、镇长蒋葳、副镇长陈桥等一干人都在现场。以钟思勇为首的政府官员破口大骂:“你们家属到北京去上访,给我们金堂县抹黑丢脸,他们闯中南海就是犯罪。”李安治和儿子当场反驳说:“中南海那么好闯的骂?!你们当官的去闯一闯,不要屎盆子往我们老百姓头上扣。”正说话间,几个警察冲上前就扇了李安治几个耳光,接着又是几拳头,将李安治打倒在地,再次踢了几脚,然后七手八脚的把李安治扔上警车,见此,原告就走了。当原告已经走出政府广场的时候,几个警察从后面拥上来,说:“找你有点事,你回来。”原告就随警察往回走,刚走到政府广场,几个警察突然生拉硬拽的把原告弄到一辆警车上,载到水城派出所,抢走手机,搜走身上的钱,拘禁在审讯室。从上午10点到晚上11点过钟的十几个小时里,原告没喝到一口水,没吃到一口饭。刚刚痊愈的胃病又犯了,胃疼得直冒冷汗,只好一个劲的直喊“饿死人了!饿死人了!”这时,警察拿了一张纸,说:“我们了解一下情况,你把字签了。”被胃痛折磨得有气无力的原告,不知道纸上写的什么,就稀里糊涂的签了字。直到晚上12点过钟,林全英的儿子出钱,请警察帮助买了一盒方便面。随即被押往拘留所。在拘留所,原告吃的是茄子皮皮煮水泡饭,胃痛的每天呻吟不断,双脚肿胀如馒头。由于拘留所没有出示拘留证,原告一直抗议拘留所非法拘留。到了第7天,原告被放回家。此后,原告一直不停的向拘留所追要拘留证。拘留所最后告诉原告说:“拘留你们不关我们的事,你们去找公安局。”2014714日上午,原告跪求在金堂县公安局副局长范继军的面前,向其讨要拘留证,无奈之下的范局长,给水城派出所打了电话,然后要原告到水城派出所。下午两点钟,水城派出所向原告出具了金公(水)行罚决字[20135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到这时,原告才知道当初被拘留,是因为金堂县公安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受乡亲邻里之托,带他们到政府找人,并寻求帮助解决问题,即是人之常情,更是在法律范围之内。金堂县公安局却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是完全违法的。理由如下:

1《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立法法》规定:“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并特别指出:“尽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对一些事项制定行政法规。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不在此列。”《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因此,金堂县公安局对原告拘留7天的行为,是典型的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2、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如果行政机关将告知事项的文书与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或在告知之后立即作出处罚,实际上是剥夺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权。这样的行政处罚在程序上是违法的。金堂县公安局在抓捕原告后,在原告被饿得头昏眼花的情况下要原告签字并立即押往拘留所,在程序上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行政诉讼法》,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1、依法判决被告作出的金公(水)行罚决字20135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3、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4、诉讼费50元由被告支付。

金堂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邓祥蓉
2014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