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社交媒体消息,探望因旁听被抓群众的刘四新,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周世锋:刘四新案最新消息:2014年9月7日9点整,号码01080755273,电话我,说刘四新因为扰乱单位治安秩序,被处以7治安拘留。在海淀拘留所拘押。
本人根据目前社交媒体披露的信息,经严格法律分析后,严肃地认为“刘四新不应被行政拘留,应予立即释放”:
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扰乱单位秩序必须有“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后果,刘四新不符合该处罚条件。
1、“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是扰乱单位秩序而受处罚的必要要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派出所作为拥有武装力量的国家机关,既有职业警察,又有武器警械,一个手无寸铁的公民无法达到“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后果。
3、目前尚未看到任何刘四新使派出所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证据。
二、所长不等于单位秩序,骂所长更不等于破坏单位秩序。
1、目前社交媒体透露的信息,刘四新骂过所长,但所长不等于单位秩序,骂所长也不等同于破坏单位秩序。单位秩序不是某一工作人员的内心感受。
2、刘四新的一张嘴巴不可能扰乱单位秩序,更不可能使派出所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3、刘四新骂所长,是公民行使《宪法》批评权。《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如所长认为刘四新侵犯了其人格权,可依法民事起诉,不应使用公权力打击行使批评权的公民。
四、拘留刘四新,有违公权力的行使规则,涉嫌滥用权力。
1、对于公权力,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
从社交媒体透露的案情来看,刘四新的行为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扰乱单位秩序应受处罚的情形(已论述)。如依据不充分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则涉嫌滥用权力。
2、公权力行使应把握比例原则。作为热心公民,刘四新看望因旁听被抓的群众,理应鼓励支持。如其言语过激,执法人员同样可以批评建议。如有误会,则应耐心解释说明。对其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是对公权力的透支,处罚的比例严重失调,应予纠正。
综上,请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纠正错误,立即释放刘四新。
免责声明:该法律意见根据目前社交媒体披露的信息提出,如基础信息有误,欢迎增补,以便修正。
刘文华律师
2014年9月7日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