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定于2014年10月15日9点在该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原告孟海霞诉被告如皋市公安局撤销行政处罚案。如皋市公安局以孟海霞网上诽谤公安领导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决定。孟海霞不服,向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如东法院为了缩小此案的影响,竟然向原、被告发出限制旁听的《通知》。该《通知》称“如原、被告各方有旁听人员准备参加旁听,请在收到本通知后三日内将准备参加旁听人员的姓名、复印件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本院……逾期不提供的,视为放弃旁听申请。”法律工作者指出,这离奇的通知既侵犯公民旁听权利,又将申请旁听的义务强加于原、被告,可谓司法侵权之杰作。
首先,旁听是公民的权利,无须任何人代为申请。但从这《通知》来看,想旁听的公民,须向原告或者被告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在接到该《通知》后,三日内将旁听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交如东法院,再申请旁听,而且各方不能超过5份;再由如东法院发旁听,才能参加旁听。也就是说,旁听者要结识原告或者被告才能旁听。显然于法无据。
其次,原告或者被告将要旁听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交法院才能参加旁听。这是如东法院强加给原、被告的义务。即剥夺了公民的旁听权利,又无端加重了原、被告申请旁听的义务。
第三、该《通知》将旁听者划分为:原告方的旁听者和被告方的旁听者。这样的划分不仅法律毫无根据,而且在逻辑上也是荒谬的。试问:如果一位法律系学生要求旁听,应当划为原告方旁听者呢,还是被告方旁听者?他(她)将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原告方呢,还是向被告方?
第四,该《通知》称如东法院向原、被告方各发五份旁听证。貌似公正,其实毫无道理。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弱势群体;被告是握有公权力的行政机关。故要求旁听的弱势群体人数远远高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要求旁听的,难道也只能向原告方发五张旁听证吗?不认识原、被告的公民就无权利旁听了吗?
最后,如东法院的《通知》限定原、被告方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向法院提交旁听人员的名单,如此苛刻地限制公民旁听权的法律依据在哪里?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开庭前3日前要公告,任何公民都可以旁听,坐满为止。如果有可能,法院应当尽量安排大法庭,以满足广大民众的学法、普法的需要。这也是走群众路线的应有之义,而不是殚精竭虑地刁难旁听者。
如东法院限制公民旁听,表面看来是维持秩序,其实质是践踏法律,随意剥夺公民旁听权,与普法精神格格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