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日星期三

南通张亮指责谭松平法官说谎 谭法官恼羞成怒当庭报复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张亮因南通市政府将东大街122号所在地区的拆迁打包给崇川区政府实施的情况,要求崇川区政府公开有关政府信息却未得到应有的答复,而起诉崇川区政府。该案一波三折。

该案于43日获受理,611日第一次开庭,张亮委托张建平、倪文华代理。谭松平法官借口审查张建平、倪文华的代理资格为由而休庭。张亮申请审判长谭松平回避。

2014915日上午915分再次开庭,超过审理期限2个多月,违反了行政诉讼审理期限为3个月的规定。该院未作任何说明。

张亮当庭指出:“611日第一次开庭时,我申请审判长谭松平法官回避,在院长没有作出是否准予回避决定之前,谭松平法官无权继续审理,并再次申请回避。”无法官证的谭松平审判长信口开河地说:“本院616日已经口头告知驳回。”张亮指责谭松平法官当庭说谎!并责问谭松平法官:“所谓口头驳回回避申请,有证据吗?请问你院在何地、何场合、何人告知我驳回申请的?”谭松平法官一时语塞,十分尴尬,继而恼羞成怒,当庭报复,裁定按撤诉处理。掩盖了其超期审理、蛮横地剥夺张亮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

谭松平法官私下对张亮说,张建平、倪文华不是南通人,不好担任公民代理。如此看来,谭松平法官要么不懂法;要么在胡搅蛮缠。

南通中院(2014)通中行初字第0020号行政裁定,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即“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但张亮既没有拒不到庭,也没有中途退庭。故不适用此法条规定。

南通中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其诉讼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张亮的上述行为,实质上是拒绝法庭审理的表现,意味着张亮以明示方式拒绝法院的裁判,并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这种行为与法律规定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的情形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明显属于曲解法律。

首先,本案不存在张亮以“明示方式拒绝法院的裁判,并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情况。张亮不但没有明示,而且也没有暗示拒绝法院的裁判。张亮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包括要求谭松平法官回避,多次要求南通中院按时审理,并向纪检主任、该院院长多次反映,这就是张亮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而南通中院超期审案,惰于办案,一拖再拖,消极办案,反而倒打一耙,指责张亮“实质上是拒绝法庭审理的表现,意味着张亮以明示方式拒绝法院的裁判,并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无异于指鹿为马。由此可见,南通中院消极办案,而不是张亮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次,南通中院所谓“这种行为与法律规定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的情形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属于主观武断。法律规定,按撤诉处理只有二种情况:1、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南通中院是审判机关,对“按撤诉处理的情况”无权作出扩大性的解释。应当由最高院作出司法解释。

南通中院又援引上述《解释》第六十三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即:“裁定适用以下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但对于“其他”,并不是包罗万象。同样,应当由最高院作出司法解释。南通中院系地方审判机关,无权对“其他”作出扩大性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