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李艳报道)2014年11月8日,因自家被强拆到天安门撒传单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八个月的郭双玲(女)、冉文强、张泓、冉晨霞(女)服刑期满,走出监狱大门。
据当事人介绍:今年3月9日在天安门附近撒传单、打横幅抗议地方政府的恶行,却由此获刑8个月。
据知情人士介绍:4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均被身份不明的暴徒非法拆除、损毁,当地公安机关违法不予立案查处,多次反映给地方政府,却无任何回应。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他们进京上访,以期引起中央政府的关注并给予解决,
2014年3月9日,冉文强和冉秋菊、冉晨霞(女)商议、准备去天安门撒传单,后来碰上了张泓和郭双玲,5人就一起坐车去天安门。下午4时许,到天安门后,3名女性走到前边,冉文强和张泓走在后边,快到天安门公安分局胡同口时,冉秋菊被安检查到了随身所带的传单,此消息被冉秋菊和郭双玲所知。
情急之下,在天安门广场东侧路仿膳饭庄西门人行便道上,冉晨霞和郭双玲就拿出传单撒起来。张泓从怀里拿出一条横幅,冉文强和张泓一人拉起一边,将横幅打开。现场执勤警察迅速将4人控制并带到附近派出所。传单与横幅的反映的内容,均为他们遭受强拆、人身侵犯等事实。
4人被控制后即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后以同样的罪名遭到逮捕并诉至法院。北京天安门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向法庭提供的《观看现场录像工作说明》显示,2014年3月9日16时21分48秒,郭双玲、冉晨霞一起抛撒传单,16时21分57秒,冉文强、张泓共同展示横幅,16时22分09秒,冉文强、张泓被执勤人员并带离现场,4人的行为只有仅仅21秒。
郭双玲的辩护律师认为:如此短暂的时间,如此平静有序的场面,已经证明郭双玲等4人没有“起哄闹事”的行为,更无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没有寻衅滋事罪发条规定的事实构成要件,公诉机关追究郭双玲4人的刑事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郭双玲等4人的行为只是一般的违法错误行为,属于行政处理和批评教育的范围。“起哄闹事”的行为和“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是寻衅滋事罪的重要构成要件;在京东城区检察院关于本案的起诉书中,也并无“起哄闹事”和“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事实表述。在证据中,最多只有现场执勤民警的供词,如“游客回头看”、“大量群众围观”等表述。
但2014年7月22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判处四人每人有期徒刑8个月,2014年9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刑期从2014年3月9日至201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