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4年11月26日 ,江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拆迁受害人王建芬送达了(2014)锡行终字第0123号传票,载明案由:拆迁行政裁决;传唤事由:谈话。
2010年9月,王建芬因不服无锡市建设局拆迁裁决一案,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该院置之不理,王建芬不断催促,该院依然如故。直至2014年8月1日 才受理,明显违法。其后,锡山区法院将拖延立案的责任强加于受害人王建芬。
经庭审后,锡山区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锡法行初字第00022号行政裁定:驳回王建芬的起诉。其荒唐的理由是:本案中王建芬对市中建设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的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但该行为已在本案诉讼前的2011年1月28日由市建设局予以撤销,该行为已不存在,对王建芬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王建芬起诉市建设局颁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法律工作者认为,锡山区法院犯了“偷梁换柱”的逻辑错误。王建芬是2010年9月向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锡山区法院官官相护,对王建芬的案子置之不理,自周永康倒台后,才于2014年8月1日立案。其错误在于锡山区法院,不应当由王建芬承担“驳回起诉”的责任。
王建芬起诉后,市建设局才撤销了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至少说明二个问题:一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确实有错或者说该裁决书等同于儿戏可以随意发布,也可以随意撤销;二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在撤销之前,对王建芬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锡山区法院所谓“对王建芬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说法,这等于是说,市建设局作出裁决书如同废纸一张,对王建芬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政府的公信力,被锡山区法院一笔勾销。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应当对本案起诉前(2010年9月)的行政行为进行调查,而不是对2011年1月28日的撤销行为进行调查。市建设局应当对作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负责,其后撤销属于另一起行政行为,与本案无关。锡山区法院调查撤销行为,属于节外生枝。况且,建设局的撤销行为,必然对王建芬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其影响也不可小嘘。王建芬也可对建设局的撤销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该撤销行为并没有对王建芬道歉。但建设局的撤销行为系另一起案件,无须赘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