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4年11月20日 ,刘海军因诉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复一案,不服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行诉初字第00025号行政裁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行诉初字第00025号行政裁定;2、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
法律工作者认为,南通中院组成合议庭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属于自相矛盾。因为案件受理后才能组成合议庭,就是说,受理后才有合议庭;而不是由非法的合议庭决定是否受理。
刘海军认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其行政诉讼状后,并没有移交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更没有通知起诉人,故南通中院作出行政裁定的案源来历不明。
南通中院立案审查的程序违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前述批复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系本案争议焦点,应当由行政庭经过庭审来判定,而不是通过“立案审查”来判定。立案庭对是否应当立案的问题,只能作形式审查,而不应当对实质性问题进行审查。但南通中院的立案审查,也包括实体审查,越俎代庖,那么还要审判庭干什么?
南通中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不予受理。但本案是行政诉讼,不是行政复议,故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南通中院还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他字第23号的答复,也作为“不予受理”的依据。但南通中院没有说明该文件的内容,网上也查不到该文件。
南通中院蛮横地认定“省政府的批复也是最终裁决”,是违反逻辑常识和法律常识的。南通中院将“批复”与“裁决”混为一谈,未免贻笑大方。批复是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如果该批复侵害了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该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就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而裁决是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作出的判定。南通中院将“批复”与“裁决”等同,何等荒唐可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