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8日上午7:30与湛江到韩颖母亲家,向她了解了案情,办理了相关会见委托手续。
8:20到帝都丰台看守所,在门口登记后,到了律师会见室,一男一女俩个工作人员。我把准备好的材料一一“呈上”。男的说我的会见函不符合规定,我说这是司法厅印制的,在全国各地会见都是合规的。经过一番争论,他又仔细看看说,可以,如果你是在北京执业,这肯定不行,鉴于你在河南执业,这也算符合规定。
接着男的又说需出具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我说《刑诉法》明确规定,只需公函、执业证、委托书就可以会见。你们附加条件是违法的,男的说我们就是这么规定的。无奈,我又与湛江返到海淀把委托人、及委托人的相关原件、复印件全部带上,以免他们再次附加条件,致使我们防不胜防。
10:30分再次返丰台看守所,这时女工作人员一个人在,再次审阅了我的材料说,我的律师证需复印。我说这不但违反《刑诉法》,而且你们刚才也没有告诉我。她说,必须复印,我说我到对面办公室复印。她说,你复印了也不能办理。我说为啥?她说,10:30不在办理手续。我说,你们不是明明写着11点前办会见手续12点会见结束吗?她说,我们都是这么做的,你下午1:30上班时来吧!
下午1:27分我在他们的办公室门外等,1:31分,我第一个递交材料,女工作人员看后说,你再重新登记一下,我再次重新登记后,她把会见钥匙给我。
我在会见室等了20多分钟,见三个警察把俩女四男六位被关押人员带到会见室。我问,我第一个办手续,为何没有把我的当事人韩颖带来。他们说,在办案机关提讯。我说,是公安局还是检察院。他们说不知道,我说,我上班前就到了,办案机关不可能未上班就提讯人吧!他们说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