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4年11月7日下午2点,倪文华诉南通日报、江海晚报名誉侵权案,在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法庭再次开庭,上次开庭时间是8月22日上午10点半。法院认为案件复杂,裁定由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
庭审中,审判长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倪文华指出:“你院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我合议庭人员,属于程序违法。程序违法不能保障实体公正,故不同意今天开庭。对于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的问题,请法庭给予我必要的准备时间。”审判长接受倪文华的意见,宣布另行安排开庭时间。南通日报社代理人一言未发。
2014年3月28日,《南通日报》和《江海晚报》分别刊登了《一人旁听“闹庭”被拘留10日,中院启动庭审秩序专项整治》、《南通中院全面整治庭审秩序,一人旁听“闹庭”被拘留10天》,对于究竟是“专项整治”,还是“全面整治”?二报社莫衷一是;且内容虚假。
其虚假报道的主要内容是:1、倪文华不符合公民代理人资格,全市法院依法取消了其代理资格;2、一些当事人及其公民代理人网上诋毁政府和法院;3、南通市中级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公民代理人“素养低”、“为了个人利益哗众取宠”、“破坏群众对法律的信仰、损害了司法的权威”等等。
倪文华予以反驳:
首先,二报社所谓“倪文华不符合公民代理人资格,法院依法取消了其代理资格”的说法,有悖于逻辑常识和法律常识。因为,公民代理只需要符合法定条件,不需要资格。既然不需要资格,就不存在是否“符合公民代理人资格”的问题。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根据最高院【2011】行他第93号文件规定,倪文华符合行政诉讼代理的条件。王广明诉住建局案,一审是倪文华代理的,说明倪文华符合代理条件。如果倪文华不符合代理条件,那么,该案的一审就无效了。但该案的一审是有效的,故二报社报道“倪文华不符合担任代理人的法定条件”系虚假报道。被告报社没有与当事人核对,仅凭想当然或者轻信他人的说法,侵害了倪文华的名誉权。《江海晚报》所谓“全市法院依法取消了倪文华代理资格”的报道,更是荒唐。倪文华没有收到任何有关南通“全市法院依法取消了其代理资格”的文书或者口头通知,此内容系江海晚报胡编乱造,蓄意侵害倪文华的名誉权。
其次,二报社报道:“一些当事人及其公民代理人网上诋毁政府和法院”,完全是恶意中伤。二报社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一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在网上诋毁政府和法院的行为。虽然二报社没有列举名单,但联系前后文,显然是指倪文华。倪文华在网上揭露南通地方政府将七旬访民李中琦关进精神病医院达95天是事实,还是诋毁?揭露南通中院一法官迟到45分钟是诋毁,还是事实?二报社企图用“诋毁政府和法院”的不实之词,剥夺我们对政府和法院的监督权和批评权是不可能得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