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0日星期四

江苏南通港闸区法院法官在判决文书中公然侮辱当事人和立案庭法官(图)



(维权网信息员李岩报道)江苏南通市民陈爱民向本网信息员投诉称:港闸区人民法院法官潘建明,居然在判决文书中使用侮辱性字眼说:“陈爱民滥用诉讼权力,滥用国家司法资源”。陈爱民表示:这不仅是对他个人的侮辱,同时也是对立案庭立案法官的公然侮辱。

据陈爱明介绍,2014330日,陈爱民通过信函向南通市崇川公安分局申请公开【2014】崇信复第18号答复书中所说的“为作为案件受理的法律依据”,而被告答复称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但在答复中并未说出具体条款。因此,陈爱民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立案庭审查,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因此受理了该案,后经开庭审理,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为由,判决驳回了陈爱民的起诉,本案还在二审中。
 
本来如何裁判,是法官的权利,即使当事人和法官的认识有误也是正常的,诉讼始终是当事人的权利,而这位法官却在判决书中在没有任何事实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了一系列侮辱性语言,对原告陈爱民进行侮辱和恐吓。
  
判决书中原文(判决书第7页倒数第六行起):“……原告陈爱民因同一事由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公民的知情权,前后提起多次信息公开申请,显然属于重复主张,在本院提起四次行政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不符合“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及诉讼法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陈爱民质疑:“如果我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立案法官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既然立案法官受理了该案,说明他符合立案条件,怎么是‘滥用’诉权了?这位潘法官,到底是在侮辱我的智商,还是在侮辱立案庭法官的智商,还是在滥用法官的权利?帮助被告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