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6日星期四

张磊磊律师:郭飞雄案近期进展通报


潦草留名的郭飞雄案办案人员

通过阅卷我注意到,办理郭飞雄案的所有警员(“国保”及其他警员)在所有法律文书、讯问或询问笔录上面,都似乎是有意的把自己的名字写得完全无法辩认。是因为他们知道自己是在进行迫害而惧怕将自己的名字留在案卷当中以防将来有一天人们公布他们的迫害行为吗?

会见被监听?

2014115日、6日,我两次会见了郭飞雄,6日会见时,我一早到达会见室,找了一个会见窗口坐下等待会见,有一警员问明我是郭飞雄的辩护律师后,要求我坐到另外一个指定窗口,我问为何,其答因为郭飞雄是“特殊人物”。我想提醒天河看守所的是:律师会见不被监听是刑诉法37条明确规定。

广州公安有权“讯问”湖北赤壁公安正在办理的案件的嫌疑人吗?

案卷材料显示,被当成郭飞雄同案但另案处理的袁兵先生、袁小华先生(奇怪的是二位袁先生被指控的罪名却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被关押在湖北赤壁期间,多次被广州市公安局的侦查员“讯问”,侦查员每次都声称是依法讯问,但不知道他们依的什么法“讯问”两位并不属于他们管辖的案件的当事人。

如此答复!

针对我要求天河区检察院纠正天河区看守所违法行为的律师意见,刚才一男子用座机号码02038497344来电称代表天河区检察院答复我,我反映的杨茂东(郭飞雄)一年多时间没有放封的问题,其称不存在,其称经过调查,每天除了吃饭学习打坐外只要被关押人员要求都可以到室外活动;对于人均监室面积不足法定标准问题,其答复称虽然有时人多但都能够满足被关押人员的生活学习需要;对于扣押药品问题,答复称为了确保安全,不能从外面送药,如果生病,可以送医院治疗;对于扣押书籍问题,答复称书籍必须经过办案单位审查才能送给被关押人,我问需要谁审查,答称国保,我问现在案件正在天河法院一审,办案单位是天河法院,与国保何干?答称是公安机关看守所要审查,我问74日审查到现在还没有审查完?答我就是答复你,不是与你讨论。

我说你必须依法答复,并且合理解释我的疑问。他再称不和我讨论。我再问他的名字,他说是天河检察院控申科的检察员,我再问他的名字,说要知道是谁答复了我,结果这位检察员直接挂断了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