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陈华报道)重庆市永川北山中学住校生“谢雨宏离奇死亡案”母亲石宝莹,于2014年12月15日,向永川区人大递交了“关于罢免重庆市永川区法院李光耀、周文新法官职务的申请”。
2009年9月1日,石宝莹的女儿谢雨宏从成都青白江大湾中学转学至封闭式管理的永川北山中学就读高二年级,并缴纳了昂贵的学费和管理费。2010年1月15日中午,谢雨宏在学校吃完午饭后失踪,十天后浮尸在距学校十多公里的永川区陈食镇莲花塘村的断桥水库。永川公安局作出溺水死亡结论,但未说明溺水死亡原因,至今不让家属看尸检报告。4月13日,永川公安局将石宝莹和女儿的父亲谢祥禄诱骗至永川公安局内,以非法拘禁儿子谢军相要挟,逼迫石宝莹、谢祥禄在女儿的火花证以及北山中学早已经拟好的《赔偿协议》和《困难补偿协议》上签字。
在石宝莹、谢祥禄刚刚安葬好女儿返回成都时,就被永川公安局抓捕,被行政拘留十日后又被判处劳教一年。同时被判处劳教的还有死者谢雨宏的父亲谢祥禄,拨打新闻热线的刘功友,提供案件线索的杨香文以及好友张胜和。
半年后的2010年11月11日,重庆市政府劳教委作出渝劳教执(2010)字223号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决定书,将对石宝莹的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改为劳动教养所外执行。
2012年12月5日,重庆市劳教委以渝劳撤字(2012)第70号对石宝莹作出作出《撤销劳动教养决定书》。因为劳教,石宝莹患上精神性重度抑郁症,左声带囊肿,高血压。家破人亡,苦心经营的公司倒闭,生活陷入窘境。
2013年6月7日,石宝莹与女儿的父亲谢祥禄向永川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北山中学承担谢雨宏死亡赔偿责任。后改为确认与北山中学签订的《赔偿协议》和《困难补助协议》无效。
永川法院组成的由李光耀担任审判长、周文新担任审判员的合议庭,经过几次开庭审理,在18个月后的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3)永发民法初字第03848号《民事判决书》,以原告超过诉讼时效,且在签订协议时没有受到胁迫为由,驳回原告石宝莹、谢祥禄的诉讼请求。
石宝莹认为,永川区法院作出的(2013)永发民法初字第03848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驳回的理由牵强附会,自相矛盾,缺乏基本的逻辑思维判断。石宝莹因此向永川区法院递交“关于罢免李光耀、周文新法官职务的申请”。
石宝莹就诉讼时效及没有受到胁迫等问题作出看法:
一、关于诉讼时效
1、2010年4月13日,永川公安局将我及女儿的父亲谢祥禄诱骗至永川公安局刑警大队,非法拘禁了儿子谢军并以此要挟我们在女儿的火化证、《赔偿协议》和《困难补助协议》上签字。4月25日,我们刚刚办完女儿的丧事返回成都,就被永川公安局抓捕到永川,行政拘留十天后又被判处劳教一年。在劳教所外执行期间及劳教期满后,我以及因“谢雨宏离奇死亡案”同时被劳教的张胜和、谢祥禄、刘功友、杨香文,向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等地方,递交了大量的控告信和上访材料,同时,接受多家媒体采访,述说冤情。张胜和还到北京上访。2012年12月5日,重庆市劳教委以渝劳撤字(2012)第70号对石宝莹作出作出《撤销劳动教养决定书》。2013年6月7日,我和女儿的父亲谢祥禄诉讼至法院,要求撤销我们与北山中学签订的《困难补助协议》和《赔偿协议》。而永川法院却在判决书中称超过诉讼时效。不知李光耀法官、周文新法官是如何计算诉讼时效的的。
2、既然法院只是确认合同的有效性,就应该按件收取100元的诉讼费,为什么还要按标的收取5620元案件受理费。
二、关于没有受到胁迫的问题
1、《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我们与北山中学签订的《赔偿协议》和《困难补助协议》,是在永川公安局刑警大队签订的,上面有永川公安局原副局长赵晓庄的签名以及一大堆我们毫不相识的人的签名,而北山中学却一个人都没有出面。(可以调取当时的工作视频)
2、既然我们与北山中学签订的协议是自愿的,为什么当我们刚刚办完女儿的丧事返回成都,就被永川公安局抓捕至永川,行政拘留后又被判处一到两年不等的劳教,制造了震惊的五人劳教冤案。
综上所述,永川法院李光耀、周文新法官在审理(2013)永法民初字第03848号“石宝莹诉北山中学责任纠纷”一案中,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判案,而是作出了牵强附会、自相矛盾的判决。充分说明李光耀、周文新法官不但业务水平低下,法律知识欠缺,而且缺乏基本的逻辑思维,不能胜任法官的审判工作,如果继续担任审判工作,将造成更多的冤假错案,制造更多的社会矛盾,应当停止审判工作。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法官法》,特申请罢免李光耀、周文新的法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