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4年12月10日下午1点30分,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谈话”的形式,对王建芬诉无锡市建设局行政许可案进行二审调查。王建芬委托倪文华代理,旁听者众多,但法院只允许八位旁听者进入审判庭旁听。
2010年7月22日,王建芬因不服无锡市建设局颁发拆迁许可证的行为,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该院以民告官必须经政法委批准为由,拖延了整整四年,即2014年8月1日才立案。奇怪的是,就在法院立案前一天无锡市建设局注销了该拆迁许可证。
锡山区法院将拖延立案的责任强加于受害人王建芬,并很快作出裁定,驳回王建芬的起诉。其理由是,本案中王建芬对市中建设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但该行为已在本案诉讼前的2014年7月31日(即立案前一天)由市建设局予以撤销,该行为已不存在,对王建芬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王建芬起诉市建设局颁发《拆迁许可证》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王建芬的代理人倪文华认为,王建芬是2010年7月22日向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而锡山区法院官官相护,对王建芬的案子置之不理,在一拖再拖不能拖再下去的情况下,才于2014年8 月1日立案。而在立案前,涉案的拆迁许可证被注销了,何等蹊跷?大有行政机关与法院恶意串通之嫌疑。
无锡地区法院前期不准民告官,理由是民告官须经政法委批准;周永康下台后,无锡锡山法院不得不立案了。但无锡地区法院又使出一招,即在准予原告立案之前,暗示行政机关撤销或者注销该行政行为,再以“该行为已不存在,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为由,驳回起诉。但无锡锡山法院黔驴技穷,欲盖弥彰,未免露出破绽。
无锡锡山法院拖延立案达四年之久才立案,违法在先,然后告知或者暗示行政机关注销该行政行为,即以法院违法行为掩盖行政违法行为,其实质是纵容行政违法,打击依法维权者,致民告官的受害人打不赢官司。无锡锡山法院的伎俩,只能证明其司法的黑暗。
无锡中院对王建芬的上诉,采取谈话代替开庭,变相剥夺王建芬的诉讼权利。程序不公正难以保障实体公正。法院审理二审的行政案件以公开开庭为原则,不开庭为例外。而无锡中院反其道而行之,将开庭审理为例外。王建芬诉无锡建设局一案,一审敷衍了事作出裁定,二审更应当开庭审理,以便纠正一审的错误。无锡中院以“谈话”替代开庭,有损于司法的严肃性,大谬不然。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但不开庭审理,法院凭什么认为事实清楚呢?况且,王建芬上诉的理由中,明确指出原审事实不清,掩盖王建芬起诉的日期。法院拖了四年才立案,时过境迁,使得诉讼失去意义。其责任在法院,不能归责于受害人王建芬。虽然,无锡建设局在王建芬立案前一天注销了其颁发的拆迁许可证。但违法的行政行为,不能因为注销而免责。这在法律上无空可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