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4年12月18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冯兰美送达(2014)通中行诉初字第00060号行政裁定书,对于冯兰美起诉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政府设置黑监狱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案,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2012年3月30日,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办事处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肆无忌惮地拆除了冯兰美的房屋。为此,冯兰美不断上访,在上访维权过程中,遭到政府报复。2012年11月3日,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办事处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冯兰美从家中拖走,关进苏通生态园,以举办法制学习班的名义,限制冯兰美的人身自由达48天。
2013年3月18日,冯兰美在北京上访时,如皋市政府与该市公安局的崔叶和等人将冯兰美抓回如皋,关在如皋国瑞宾馆10天。冯兰美关在如皋国瑞宾馆期间,倪文华得知消息后,与当地拆迁受害人以及安徽维权人来南通商量营救办法。消息走漏后,如皋当地官员将冯兰美从黑监狱国瑞宾馆,秘密转移至江中集团无窑宾馆,继续关押27天。冯兰美在黑监狱内受尽虐待和歧视。关押期间,如皋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马跃到关押冯兰美的黑监狱内,逼冯兰美对另一起拆迁案件撤销,并强迫冯兰美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冯兰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有江苏省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工复字[2013]第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证实。该《决定书》第2页称:经调查了解到自2012年11月4日至12月20日间,苏通生态园接待了如城镇府举办的学习班。
南通中院裁定不予受理的理由,竟然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冯兰美的请求事项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这个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哪个法律条款呢?具体内容是什么?南通中院语焉不详。与此相反,《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明明白白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属于人民法律受理范围。南通中院对此法律规定置若罔闻,枉法裁判,更谈不上适用法律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