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
受周秀珍的委托、北京市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卞晓晖的辩护人依法参加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卞晓晖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的审理,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开庭审理程序违法
1、剥夺了其他辩护人的辩护权
本案被告人陈英华的亲属为其委托了两名辩护律师郑建伟和兰志学,并取得陈英华的同意;被告人卞晓晖还委托了王全璋律师为其辩护。但法庭却未通知上述三位律师参加本次庭审,非法剥夺了三位律师的辩护权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这三位律师为其辩护权。上述三位辩护律师于2014年11月26日致原桥东区法院的声明和卞晓晖2014年12月9日书写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解除王全璋律师作为其一审、二审的辩护人的委托授权的声明,本辩护人也当庭交给审判长。同时,本辩护人还向法庭告知:本辩护人12月10日接到陈华英母亲从加拿大打来的电话,授权本辩护人及加拿大驻华使馆向本法院声明:不承认法院为陈英华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继续委托郑建伟律师和兰志学律师为陈英华的辩护人,并要求法院通知他们出庭为陈英华辩护,以保证陈英华的合法权益。但法庭仍不通知作为卞晓晖的辩护人王全璋律师和作为陈英华的辩护人郑建伟律师和兰志学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辩护,既剥夺了王全璋律师、郑建伟律师和兰志学律师依法享有的辩护权,也剥夺了陈英华和卞晓晖依法享有的被辩护权。
2、本案变相不公开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被告人的亲属有权申请旁听法院审判,以了解其作为被告人的亲属是否受到公正审判。所以,公开审判的前提是至少要保证被告人亲属的旁听权,否则,就谈不上公开审判。然而,本案在开庭审理中却没有本案两名被告人的亲属或亲属委托人到庭旁听。尽管在开庭前本辩护人曾代卞晓晖的表姨申请旁听,并取得了审判长的同意,但在开庭时,卞晓晖的表姨却被拒绝进入法庭旁听,而被告人陈英华父母委托的加拿大驻华使馆的两名工作人员也被拒绝进入法庭旁听。在法庭旁听席上坐的都是石家庄政法委和其它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没有一名被告人的亲属,非法剥夺了被告人亲属的旁听权,实际上就是不公开的秘密审判。
二、卞晓晖没有参加任何邪教组织或邪教组织的活动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参加邪教组织或邪教组织的活动。
公诉机关出示的所有证据均没有显示卞晓晖参加了任何邪教组织,也没有参与任何邪教组织的活动。庭审中被告人陈英华也没有证明卞晓晖参加过邪教组织或邪教组织的活动。卞晓晖也明确表示自己没有参加过邪教组织或邪教组织的活动。因此,本庭已经查明卞晓晖没有参加过任何邪教组织或邪教组织的活动。
公诉人在法庭上称,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并不需要行为人必须参加邪教组织或邪教组织活动,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犯罪主体虽然是一般主体,但其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是邪教组织进行的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活动而故意加入或参加。但行为人主观不具有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目的,不构成本罪。卞晓晖既不是法轮功修炼者,也没有参加任何邪教组织,更没有参加邪教组织进行的任何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活动,其依法要求会见在石家庄监狱服刑的父亲遭到石家庄监狱的拒绝后,所采取的张打“我要见父亲”的横幅及散发印有其母亲微博账号和联系方式的名片(并非公诉人所指控的传单)、向路人讲述其父亲在石家庄监狱受到不公正待遇的行为,其主观方面是抗议和控告石家庄监狱违法禁止其会见父亲、向社会寻求帮助,已达到能够见到父亲的目的。其行为既不是法轮功或邪教组织的活动,也没有宣传、传播法轮功或邪教组织的宣传信息或政治主张,更没有破坏任何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实施。主观上根本就没有宣传、传播法轮功或邪教组织的宣传信息或政治主张,更没有破坏任何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实施故意。
三、卞晓晖没有破坏任何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实施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破坏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没有证明卞晓晖要求接见在监狱服刑的父亲的行为破坏了哪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卞晓晖在依法要求会见在石家庄监狱服刑的父亲遭到该监狱的拒绝后,向路人宣讲其父因习练法轮功入狱是客观事实,没有破坏任何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由于石家庄监狱拒绝卞晓晖依法会见其父,且卞晓晖2014年1月21日听到父亲告诉她在监狱受到不公正的待遇,石家庄监狱完全可以通过让卞晓晖再次会见其父的方式了解是否得到改善,以消除卞晓晖疑虑,但石家庄监狱却违法禁止会见,卞晓晖完全有理由相信其父在监狱继续受到虐待,进而将该信息向外界扩散以寻求帮助,这是在石家庄监狱违法禁止会见的情况下,卞晓晖被迫采取的求救和控告行为,并没有破坏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
公诉人在法庭上称,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并不是具体破坏哪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而是破坏了我国的法律整体。
我国的法律包括宪法、刑法、民商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内容,按照公诉人的逻辑,卞晓晖的行为难道还破坏了我国的法律整体,难道卞晓晖的行为还破坏了我国航天航空法律、房地产法律、金融法律和其它民商事法律?我国刑法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院在判定一个人是否犯罪以及判处何种刑罚,必须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随意判案。只有法律将某一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罪,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触犯了什么法律就追究其相应的责任,不能任意解释、推测而定为有罪。因此,公诉人的观点十分荒谬,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法理依据。公诉人也根本讲不出卞晓晖的行为到底破坏了我国哪部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实施。
四、卞晓晖没有宣传、传播任何法轮功信息或邪教组织信息
如前所述,卞晓晖张打横幅、发放名片、向路人宣讲石家庄监狱违法禁止其会见父亲及其父亲在石家庄监狱遭受不公正待遇的事实,并将该过程录制上传到网络的行为,并没有宣传、传播任何法轮功信息或邪教组织信息,其内容是真实的,并非公诉人所称的“虚假信息”。
公诉人当庭播放的石家庄监狱管教与卞丽潮的谈话的视频并非是本案案发前的录像,而是案发后一个多月的2014年4月23日的录像,不能证明卞丽潮在2014年3月4日前的真实服刑生活。公诉人当庭播放的卞丽潮2014年1月20日会见妻子女儿的谈话录音,明显听出卞丽潮说话有气无力、吞吞吐吐、勉强表态。而公诉人拒绝调取卞丽潮在2014年1月21日会见妻子女儿的录音,就是在掩盖卞丽潮在石家庄监狱受到不公正待遇的真相。因为在该次会见录音中,卞丽潮明确告诉亲属:前一天会见谈话内容是在监狱管教强制下说的,并将其在监狱内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情况如实告知了亲属。1月21日录音完全可以证实卞丽潮在监狱受到了不公正待遇。
需要说明的是,卞晓晖向路人讲述的仅是其父卞丽潮在石家庄监狱受到不公正待遇,并没有说法轮功受到不公正待遇。公诉人当庭所称卞晓晖向路人讲述法轮功受到不公正待遇纯属恶意歪曲、捏造事实,其以卞丽潮是法轮功修炼者为由,推断说卞丽潮受到不公正待遇就是说法轮功受到不公正待遇,更是荒谬。
在这里我要明确纠正公诉人一个错误,刚才公诉人说“我国政府明令取缔法轮功”,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到目前为止,我国政府和有关部门均没有作出取缔法轮功的决定,只有民政部1999年7月22日颁布过一个《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取缔的是“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而不是“法轮功”。除此之外,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并没有做出任何关于取缔“法轮功”的决定。
卞晓晖散发名片上印有“唐山二二五事件因习练法轮功被迫害者之一:卞丽潮、卞丽潮之妻周秀珍的微博账号”问题,这只是卞晓晖和周秀珍在对待亲人卞丽潮被判处12年刑的认识问题。卞晓晖和周秀珍认为我国政府既然没有明令取缔“法轮功”,公通字(2000)39号《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所规定的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7种邪教组织和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7种邪教组织中也没有“法轮功”。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既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轮功为邪教,那么卞丽潮修炼法轮功就不构成犯罪。这只是卞晓晖和周秀珍在对卞丽潮被判刑的认识问题,不存在宣传、传播法轮功问题。她们的行为也不属于公安部1999年7月22日《通告》规定所禁止的“悬挂、张贴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条幅、图像、徽记和其他标识”、“散发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书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传品”、“聚众进行‘会功'、‘弘法'等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活动”、“以静坐、上访等方式举行维护、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组织、串联、指挥对抗政府有关决定的活动”。
卞晓晖在依法要求会见父亲被石家庄监狱拒绝后,向路人讲述其父亲所述其在石家庄监狱受到不公正待遇是真实情况,并非“虚假信息”、“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动扰乱社会秩序”。
卞晓晖将石家庄监狱违法禁止她依法会见其父并将她要求依法会见其父、其父在石家庄监狱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事实真相视频发到网上,是一种控告和寻求社会帮助的行为,其内容是真实的,并非“虚假信息”,既没有宣传、传播任何法轮功信息或邪教组织信息,更没有破坏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卞晓晖完全在行使宪法赋予她的言论自由权利、监督权利和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五、卞晓晖要求会见其在监狱服刑的父亲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监狱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司法部2001年10月12日司发通[2001]105号《司法部关于在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的实施意见》中所附《监狱狱务公开内容》“一、(一)罪犯的基本权利”第5项明确规定“罪犯有按规定通信、会见的权利”,“四、通信、会见的规定”第2项明确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在司法行政信息公开的《通信、会见的规定》中第二条明确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范围只能是罪犯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及监护人。会见人到监狱申请会见罪犯,须接受会见室警察的安全检查”。
卞晓晖作为正在石家庄监狱服刑的卞丽潮的女儿,依法享有会见卞丽潮的权利。法律、司法部规范性文件及河北省监狱管理局的规定没有剥夺修炼法轮功的服刑人员会见亲属的权利和亲属按照规定会见修炼法轮功的服刑人员权利。石家庄监狱禁止卞晓晖依法会见其父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卞晓晖要求依法会见父亲的行为是正当的,不应受到迫害。
在公诉人作为证据当庭播放的第7个视频中,石家庄监狱工作人员在卞晓晖要求其出示禁止其会见父亲的文件时,公然声称禁止会见是内部规定并拒绝公开。根据立法法规定,所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开,不公开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石家庄监狱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立法法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严重侵害了卞晓晖依法享有的会见权和信息知情权。
综上,本案庭审程序违法,非法剥夺了其他辩护人的辩护权;卞晓晖没有参加任何邪教组织或邪教组织的活动,也没有宣传、传播任何邪教组织信息,更也没有破坏任何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卞晓晖要求依法会见正在服刑的父亲是法律赋予她的权利,卞晓晖向路人和网络上传播石家庄监狱违法禁止其会见父亲的信息是客观真实的,既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也是一种求救、控告的手段,依法应当受到保护。本辩护人请求法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判决卞晓晖无罪。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卞晓晖的辩护人、北京市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蒋援民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