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0日星期二

不服南通中院裁定,张亮向江苏省高院上诉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张亮诉南通市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通中行诉初字第00050号行政裁定:不予受理。张亮不服,于20141229日通过邮寄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南通中院的上述裁定,并责令南通中院依法受理此案。

张亮全家于2009年被拆迁暴徒打出家门,被逼无奈只得租房栖身。但崇川区政府所属的政府工作人员仍然没有放过张亮,竟然要挟房东不准租房给张亮,把张亮一家逼得走投无路。2014922日,张亮通过邮寄向被告南通市人民政府提交了《举报信》,要求其依法查处南通市崇川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违法行为。该机构的政府工作人员分别在2012年、2013年、20145月、20149月多次威胁张亮的房东,不准租房给张亮。张亮请求市政府予以书面告知查处结果。市政府对张亮的举报置之不理。

张亮向南通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南通中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认定“本案中,张亮的诉讼请求实际上是要求南通市人民政府履行对下级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责。首先,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管理,属内部行政行为,该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发生在上、下级政府之间,对他人的权利不产生影响,属行政机关行使管理权的范围。其次,南通市人民政府并非直接上级领导机关,故应由该政府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南通市政府无直接进行处理之职责”张亮认为:

1、原审认定“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管理,属内部行政行为,该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发生在上、下级政府之间,对他人的权利不产生影响”与事实不符。即使是“内部行政行为”并不等于“对他人的权利不产生影响”。本案中,南通市政府对张亮的举报置之不理,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张亮有举报的权利,并有得到反馈的权利,但由于市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张亮的权利未能实现。故原审所谓“对他人的权利不产生影响”的认定,实属荒唐。

2、原审所谓“南通市人民政府并非直接上级领导机关,故应由该政府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南通市政府无直接进行处理之职责”,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根据。况且,南通市政府是否有监督职责系本案争议焦点,应当由审判庭经庭审质证后予以认定。立案庭对该事实的认定,属于越权。

张亮请求江苏省高院依法纠正南通中院的错误,责令南通中院受理此案,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