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李艳报道)天津南开区市民秦秀丽向本网信息员控诉天津南开法院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连续枉法裁判,共同保护“黑拆迁”,让他们房屋被非法强拆却无法认定责任人,维权无门。
据秦秀丽介绍:她是原天津市第五半导体器件的职工,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2年9月4日房屋无端被人毁坏但却一直找不到具体责任人,报警警察不理,也无法提起诉讼。
2012年12月13日以EMS方式邮寄起诉状,2012年12月14日南开法院签收,却于2014年1月28日立案,本应该在法定的三个月内结案,可是法院却在2014年6月20日才结案。审判长任桂红针对这起诉天津市南开区房管局违法下发拆迁许可证一案,却以起诉超过诉期为由予以驳回。
该案庭审中:被上诉人当庭称,被上诉人在拆迁现场公告拆迁许可公告。但是,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拆迁公告张贴在滤清器厂,而本案的拆迁现场是第五半导体厂。可见,房管局根本就没有依法公告。
并且,房管局所述的公告时间是2010年12月31日。上诉人在2012年11月中旬房屋被强拆才得知拆迁一事,一审法院2012年12月14日签收起诉状,却说她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而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她们上诉的同一事情的两个案件,却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结论包庇“黑拆迁”:
一、认定房地产管理局于2010年12月30日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于2010年12月31日公告于《今晚报》,同时又认定秦秀丽于2012年12月13日以EMS方式邮寄起诉,于2012年12月14日一审法字签收,在明明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枉法裁定秦秀丽超过诉讼时效不予受理。
二、上诉要求确认2010年12月30日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于2010年12月31日公告于《今晚报》违法的案件,则又以与秦秀丽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被驳回!
一个事实,既认定他和当事人无关,又认定他和当事人有关。显然包庇违法者。
就这样,一个明明要赢的官司,却被阻挡在法律救济途径之外,秦秀丽感到自己维权无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