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送达关于刘家财一案《案件延长审理期限通知书》已收悉。我们认为,贵院以该案业经省高院、最高院批准为由继续延长审理期限各3个月和9个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刘家财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于2013年8月12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历经起诉、开庭至今已近一年七个月时间,目前刘家财仍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此次是辩护律师及当事人家属第五次向办案机依法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要求。鉴于刘家财患有严重心脏病(开庭时已向贵院提交病历资料),父母年逾八旬,无人照料,妻子无工作,家里也无其他经济来源,刘家财作为一家人的顶梁柱被羁押使一家的生活陷入绝境。
鉴于刘家财的身体情况上有老下有小家庭的实际处境;
鉴于刘家财过去一直以来,热心公益事业、帮助弱势群体、赢得了社会的广泛尊敬;鉴于刘家财对国家、社会尽管有不同见解,但可能出于善意、良知的拳拳之心;
鉴于对刘家财变更强制措施不会有任何危害,在当前情况下可以降低当事人成本、办案机关成本和整个社会成本;
鉴于对刘家财变更措施对社会的善意和良知给予宽容善待可能为我们的社会累积善意、种下善因对未来可能有所裨益;
鉴于目前全国上下都对司法独立、依法治国、保障人权有新的期待,降低刑事羁押率应是题中之义;
鉴于为刘家财依法变更措施无潜逃之虞又无现实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65条规定,恳请办案机关从人道主义、人性执法的理念出发依法对刘家财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辩护人特提出此意见,请予采纳批准为盼!
辩护人: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谢燕益
广东金启律师事务所
吴魁明
201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