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7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新浪微博、南通电视台、新华网、人民网、人民法院网等各大媒体上通报陆红霞和陆富国(陆红霞之父)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滥用诉权的8个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作为当事人我要在这里揭开该法院对本人父女肆意造谣和污蔑的真面目,以及其违法办案、帮助被诉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非法剥夺陆红霞和陆富国的合法权益的真实情况。本人在此介绍8个案件的具体情况:
首先是陆富国的。陆富国的合法房屋在2007年因城北大道工程遭到非法拆迁,至今宅基地都没有获得补偿。陆富国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为了弄清城北大道工程征地拆迁的真实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的合法权利向各个政府部门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为政府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时做出了许多违法的行为,才提起诉讼。
(2015)港行初字第28号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
2013年8月22日陆富国向南通市城乡建设局要求公开城北大道工程施工许可信息。
2013年10月11日陆富国收到城北大道工程施工许可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但是该工程早在2009年就已施工完毕,原告认为被告在撒谎。
2013年12月21日原告向港闸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12月30日该法院才立案。
(2015)港行初字第26号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
2013年12月23日陆富国向南通市审计局申请公开‘城北大道工程审计报告;’
2014年1月3日收到[2014年]通审依复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南通市审计报告(通审投报[2012]3号、两张城北大道工程竣工决算汇总表),南通市审计局隐藏了审计报告中有关城北大道征地拆迁的审计内容。
2014年5月21日原告向港闸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12月30日才立案。
(2015)港行初字第29号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
2013年9月2日陆富国向南通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南通市城北大道工程征地批文。
2013年9月24日原告收到答复及征地批文复印件。但是南通市国土资源局没有在征地批文复印件上签字盖章核对与原件一致,违反国办发[2010]5号的规定。
2013年12月14日原告经复议后向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12月30日港闸区法院才立案。
(2015)港行初字第27号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
2013年12月10日陆富国向南通市发改委申请公开‘通发改投资[2007]224号市发改委关于城北大道工程的批复’。
2013年12月21日收到答复,但是南通市发改委没有在公开的政府信息上签字盖章核对与原件一致,违反国办发[2010]5号的规定。
2014年3月24日原告经复议后向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12月30日港闸区法院才立案。
接着介绍陆红霞的。陆红霞是单亲母亲,带着一个现年15岁的儿子。2012年7月南通市港闸区政府在没有作出任何征收房屋决定、也没有任何征地批文,没有和陆红霞签订任何征收房屋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因长平路西延绿化工程非法拆除了陆红霞的合法房屋。陆红霞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层层上过访,也因上访遭到过两次拘留。后来陆红霞通过学法知道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得政府征地拆迁方面的信息,所以做了一些与自己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政府信息公开。
(2015)港行初字第20号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
2014年1月14日陆红霞因拘留向南通市公安局申请公开南通市拘留所被拘留人员在2013年度的伙食费标准。
2014年2月8日陆红霞收到[2014年]通公依复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南通市公安局拒绝公开其自己制作的政府信息。
2014年5月2日经复议后陆红霞向港闸区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12月30日港闸法院立案。
(2015)港行初字第21号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
2013年11月26日陆红霞向南通市发改委申请公开‘长平路西延绿化工程的立项批文。2013年12月5日南通市发改委作出答非所问的政府信息。陆红霞要求公开的是长平路西延绿化工程的立项批文,而被告公开的却是长平路西延工程的立项批文。
2014年2月10日向港闸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12月30日港闸法院立案。
(2015)港行初字第22号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
2013年10月7日陆红霞因在南通火车站被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向南通市公安局申请公开2013年8月14日拨打110后的110报警台的接处警记录。
2013年10月26日收到南通市公安局的答复,但该公安局没有公开110接处警记录。
2014年1月4日经复议陆红霞向港闸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12月30日港闸法院立案。
(2015)港行初字第23号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
2014年7月9日陆红霞向南通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龙潭福里三期(拆迁安置房工程)的征地批文。
2014年7月3日陆红霞收到答复,但是南通市国土资源局答非所问,公开的是有关‘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的批复’。
2014年11月28日经复议后陆红霞向港闸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12月30日港闸法院立案。
综上8个内容不同,时间跨度长达13个月的案子都在2014年12月30日立案,这些事实都证明是港闸区人民法院在违反行政诉讼法。(注:该法规定法院应当在接到诉状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在3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
以下是更为离奇的事情,南通市港闸法院竟然在和平年代还把收到的当事人的4个案件的诉状给弄丢了。
案件1:
2014年4月10日,陆富国向南通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04-06-05-02地块(陆富国件宅基地)土地被征用后,如何进行补偿的信息。
2014年5月27日陆富国收到[2014]国土依复第16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被告答非所问,没有公开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而是公开的通地征[2010]12号《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2010]048号《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到位的公告》。
2014年9月16日经复议后,陆富国向港闸区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9月17日港闸区法院收到诉状,挂号信编号为XA59727032032,该法院至今未立案,找他们说理,该法院说没找到该诉状。
案件2:
2014年4月10日陆富国向南通市审计局申请公开2007-2011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申请该政府信息的目的是为弄清楚南通市审计局有无对城北大道工程中的征地、拆迁实施过审计。
2014年4月23日,南通市审计局[2014年]通审依告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补充申请告知书》要求陆富国补充提供获取信息的用途证明材料。
2014年5月3日陆富国向南通市审计局提供了补正材料,证明所需信息与本人的生产生活有关。
2014年5月26日南通市审计局作出[2014年]通审依复第1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其武断的认为原告申请的信息与本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不予公开相关的政府信息。
2014年9月23日经复议后,陆富国向港闸区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9月24日港闸区法院收到诉状,挂号信编号为XA59727034732,该法院至今未立案,找他们说理,该法院说没找到该诉状。
案件3:
2014年5月4日陆富国向南通市审计局申请公开“城北大道工程竣工决算审计项目的审计方案”。 申请该政府信息的目的是为弄清楚南通市审计局有无对城北大道工程中的征地、拆迁实施过审计。
2014年5月22日,陆富国收到[2014年]通审依复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通市审计局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是该局内部管理信息,不予公开。
2014年9月23日陆富国经复议后向港闸区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9月24日港闸区法院收到诉状,挂号信编号为XA59727035532, 该法院至今未立案,找他们说理,该法院说没找到该诉状。
案件4:
2014年6月14日,陆红霞向南通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申请公开“本人于2014年5月20日向该单位举报‘长平路西、山神路北、兴港路东地块有单位在没有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违法施工后’有无责令违法施工单位停止施工的信息”。 南通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超过法定时间没有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注:该地块是用来建拆迁安置房的,建安置房没有施工许可证,是在坑害我们老百姓)
2014年9月12日陆红霞经复议后向港闸区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9月13日港闸区法院收到诉状,挂号信编号为XA59727031632,该法院至今未立案,找他们说理,该法院说没找到该诉状。
综上事实,请各位朋友看看,根本是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和政府官员勾结串通,力图阻止百姓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不愿依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中要求的坚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以保障人民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为目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
附:(2015)港行初字第21号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声明人:陆红霞 2015年2月28日
声明人:陆红霞 201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