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日星期日

河南政府公文犯了低级错误,申秋梅等将请国务院裁决(图)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52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向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苗北村申秋梅、张素芬、尚秀娟等三人送达了《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该公文载明:申秋梅等三人不服《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实施2007年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08205号),于2014129日向省政府申请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上述批复,省政府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当地政府为协调相关争议,提出中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现决定自20141117日起中止该行政复议的审理。

20141219日,洛阳申秋梅等三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从(2013465号《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申香等4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回复》中得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实施2007年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08205号)将申秋梅等人的宅基地所在地批准征收为城市建设用地。

申秋梅等人认为:1、省政府将申秋梅等人的宅基地所在地批准征收为城市建设用地,从未公告。对此,村民一无所知;2、省政府在作出该《批复》前,未作任何调查。既没有召开听证会,也没有听取村民的意见,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3、村民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在没有批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省政府批准将申秋梅等人的宅基地所在地征收为城市建设用地。属于程序违法;4、省政府作出该《批复》后,未履行事后监督。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和补偿的情况下,申秋梅等人的宅基地被非法侵占。省政府对此未履行监督职责,才导致暴力占地的现象层出不穷。故要求撤销省政府作出的《批复》。

河南省政府受理了申秋梅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先是通知延期审理,后又通知中止审理。申秋梅等认为,省政府作出中止审理的决定,犯了低级错误。

首先,2014129日,省政府依法受理了上述行政复议申请,竟然决定自20141117日起中止该行政复议的审理。也就是说,中止在先,立案在后。这在逻辑上,犯了“因果颠倒”的低级错误。因为,只有在立案后,才可能“中止”案件的审理。在立案之前就中止了审理,如同孩子还没有出生就辍学了一样荒唐。

其次,省政府适用法律不当。省政府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即“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但这里的“其他”并不等于包罗万象。至于“当地政府为协调相关争议,提出中止申请”是否属于“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应当由国务院作出解释。省政府系地方政府,无权作出解释。况且,“协调”须经双方同意,省政府仅凭一方提出协调申请,就决定中止审理,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再次,所谓“当地政府为协调相关争议”中的“当地政府”指的是哪级政府呢?由谁来协调?语焉不详。

值得一提的是,协调是否成功,与是否应当撤销《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实施2007年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08205号)毫无关系。

洛阳申秋梅等将申请国务院依法裁决,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在此之前,申秋梅的房屋遭遇了强拆。申秋梅报了警,但警方走马观花,敷衍了事,至今渺无音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