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3月下旬,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下属的建三江农垦区内,发生了严重侵害诸多律师、民众的恶性事件,至少包括:
1、位于该辖区青龙山农场的法制教育基地对众多民众实施的拘禁行为毫无法律依据,这个基地实乃黑监狱。
2、唐吉田、王成、江天勇、张俊杰等律师(后)为控告上述犯罪了解案情,却被定性为“以律师维权名义煽动、纠集邪教及亲属扰乱社会秩序”,从而被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期间遭受殴打、虐待等酷刑。他们的伤情分别是:唐律师至少十处肋骨骨折,江律师八处肋骨骨折,王律师肋骨三处骨折,张律师腰部脊椎横突四处骨折。
3、来自全国各地的20多名律师持合法手续,却无法进入拘留所会见他们的当事人,哪怕李金星、张磊、袭祥栋等律师通过绝食的方式抗争也无济于事。甚至仍有付永刚、王胜生、王全璋等律师遭遇黑头套、反手缠胶带,其中王全璋律师被警察手撕头发往墙上撞额头。
4、凡进入建三江的主道路均被非法设卡,所有公共汽车、出租车乘客均遭盘查。有约15名民众因关注上述迫害律师、践踏法律的事件被拘留,其中多人遭遇殴打、虐待等酷刑。
……
为何会发生如此恶行?我们发现,建三江农垦区隶属黑龙江省农垦总局,该农垦系统的存在严重违反我国现有法律秩序,具体表现在:
一、建三江农垦区没有建立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其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设立有违宪法精神。
1、我国《宪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只能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市(自治州)、县(市辖区、自治县)、乡(民族乡、镇)。建三江地区位于佳木斯市(地区级)的富锦市(县级)境内,占地1.24万平方公里,现有耕地1100万亩,人口20万,完全应该建立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但实际却没有。
2、我国《宪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我国的《检察官法》、《法官法》中亦有相同的规定。如前所述,建三江地区没有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那么该地区的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均属非法产生。
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的设立依据,即《黑龙江省垦区条例》严重违反我国《宪法》、《立法法》的明确规定,属于自我赋权的畸形机构,应予撤销。
首先,在遵循人人平等原则的基础上,我国《宪法》重申和保障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该农垦总局辖区内的173.4万居民没有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上述法定的政治权利根本不可能实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织法》在该垦区内的形同虚设。
其次,该条例系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第五条内容为“省农垦总局是省人民政府对垦区实施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行使市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并组织实施本条例”。而我国《立法法》第八条早有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只能制定法律”。很显然,地方性法规不是法律,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本无权设立该行使市级人民政府的农垦总局。
三、从现实来看,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已经成为封闭的王国,成为滋生腐败、滥权渎职,恣意违法,践踏人权,欺压良善的温床。
1、在农垦总局辖区内,存在大量的场长、官员私自侵吞国家土地的行为,强拆硬抢民财更是不在话下。大量详实的证据和权威的专家意见,请点击视频链接http://t.cn/8sVBLq7 深入了解。
2、通过农垦总局局长隋凤富事件,《中国新闻周刊》对农垦系统的集团性腐败进行了专门调查后,称其为“农垦式”腐败,报道链接http://news.inewsweek.cn/detail-1229.html 。这类腐败除了数量、比例上的震撼力之外,在质量方面更是触目惊心,比如原农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成寿竟然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期间跳楼自杀,可见制度之恶下,无人得安全。
通过上述迫害律师事件、法律依据分析、权力腐败案例,我们认为,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的存在是计划经济的滥尾、市场经济的怪胎、法治社会的毒瘤、人类文明的死敌。这个非法组织每存在一分钟,都是对我国现有法律秩序的破坏,都是对人类文明规则的践踏。
既然该农垦总局的设立和存在都是非法的,那么撤销该农垦总局、建立相应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就是必须的。我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据此,我们强烈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动履行职责,撤销《黑龙江省垦区条例》。
此致
建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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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刚 北京律师
陈金石 湖南律师
陈武权 广东律师
程为善 江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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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树林 四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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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延强 山东律师
范标文 广东律师
付永刚 山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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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文秀 广东律师
郭 進 山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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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伟 重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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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文生 北京律师
于 全 四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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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天勇 北京前律师
蒋 媞 黑龙江律师
蒋永继 甘肃律师
蒋援民 深圳律师
姬 原 湖南学者
荆高传 山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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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志学 北京律师
李方平 北京律师
李如玉 江苏学者
李仲伟 山东律师
刘书庆 山东律师
刘士辉 广州前律师
刘四新 北京学者
刘季良 广东学者
刘卫国 山东律师
卢京美 湖南律师
蔺奇磊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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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连顺 河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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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 彤 四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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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牧青 广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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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吉田 北京前律师
滕 彪 北京学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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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宇 北京律师
王 成 浙江律师后
王学明 山东律师
王胜生 广东律师
文东海 湖南律师
吴魁明 广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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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阳 湖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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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金福 山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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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磊 北京律师
张俊杰 河南律师
庄道鹤 浙江学者、律师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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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秀英 天津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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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伟 甘肃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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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福迎 天津公民
侯敏玲 甘肃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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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志淑 云南公民
刘 勇 天津公民
李志红 山西学生
李淑春 天津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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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兰福 大连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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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兰 河南公民
x
许淑霞 天津公民
肖全食 吉林公民
y
杨秀梅 辽宁公民
杨忠和 吉林公民
杨建英 天津公民
z
赵云侠 吉林公民
张素珍 河南公民
张 严 江苏公民
朱家琪 天津公民
郑建慧 天津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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