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7日星期六

江苏如皋国土资源局竟强令农民交地 维权人士王广明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535日,如皋市维权人士王广明通过邮件向南通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皋地征责字【2014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王广明认为,如皋市国土资源局无权强令其交出土地。

王广明的宅基地系集体所有土地,在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如皋市2013年度第4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2013262号)的征地范围内。20141229日,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了皋地征责字【2014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其主要内容是:201361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如皋市2013年度第4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2013262号)批准将该地块征收为国有,用于城市建设。如皋市人民政府于201372日批准征地补偿方案,本局于2013年委托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该地块土地征收相关工作……因王广明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和交出土地,影响了城市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王广明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搬离如皋市如城街道纪庄居二十二组46号房屋,交出土地,搬至如皋市如城街道解放新村A12305室和401室。王广明认为:

1、省政府《批复》批准征收并不等于已经征收。对于王广明的宅基地何时以何方式征收为国有土地,如皋市国土资源局讲不清楚。王广明表示不能不明不白交出土地。

2、对省政府的《批复》,王广明已向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该《批复》是否合法,尚未有结论。故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以《批复》为据,作出上述决定,为时尚早。

3、如皋市人民政府于201372日批准征地补偿方案,并不等于《征地补偿决定》。况且,该方案批准前,未经听证,程序违法。

4、如皋市国土资源局所谓本局于2013年委托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该地块土地征收相关工作于法无据。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也必须经法律授权。未经法律授权,任何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他人实施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而不是委托街道办实施。另外,还要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对于征地补偿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如皋市国土资源局没有证据证明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显然属于程序违法。

 5、如皋市国土资源局适用法律不当。其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即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该法律条款,必须同时要满足二个必要条件。一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二是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

首先,如皋市国土资源局没有指出王光明违反了哪条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其次,“征收集体土地”的前提是,村委会先收回集体土地,然后再征收集体土地。本案不存在“村委会先收回集体土地”的事实。如皋市国土资源局无权直接收回王广明的宅基地。即使要交出土地,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也应当责令村委会交出土地,而不是村民王广明。

还有,收回农民的土地使用权须填写有关土地面积及附属物的确认表,经农民签字,并报省政府审查才征收。但王广明从无在任何确认表上签字,故如皋市国土资源局无权强令王广明交出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