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
我们是一群热心公益,关注性别平等的女律师。近日我们通过网络获悉,数名女性权益倡导者在2015年国际妇女节前被北京警察带走羁押,其中至少包括:广州郑楚然、杭州武嵘嵘、北京韦婷婷、李婷婷、徐汀、王曼、于莲。她们的住所同时被搜查,相关物品被扣押。相关警方拒绝向她们的代理律师透露任何信息。我们同时注意到,另有多地女性权益倡导者也被警察骚扰。我们有理由认为这是一次专门针对女性权益倡导者的行动。
据悉,这些女性权益倡导者之所以被羁押被骚扰,是因为,她们得知她们长期关注的性骚扰问题有可能获得“两会”代表重视,而且全国总工会将就工作场所性骚扰问题进行提案。她们觉得很受鼓舞,于是萌生了开展反对性骚扰普法宣传活动的念头,并商定了活动主题“制止性骚扰,安全你我ta”,制作了“抓性骚扰了,奔跑吧警察!”等精美的普法彩页和纸贴,定于3月7日在自己所在的城市进行公交性骚扰防治机制的倡导,并在路上派发普法彩页、纸贴。
我们认为,这些女性权益倡导者准备进行的上述活动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她们用创意行动的方式将女性议题带到公众面前,在推动中国性别平等过程中表现出了惊人的行动力和社会责任感。她们是中国近年女性权利的有力推动者,她们以建议信、行为艺术、诉讼、谈判等方式创造性且有效的推动了中国大陆的性别平等政策,她们的培训、讲座、文章让新一代女性在男权社会的种种限制中有勇气和能力改变自己的命运,在教育、就业、婚姻等各方面为无数女性争取到了宝贵的平等机遇。她们的所作所为正是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所保护并提倡的。更难能可贵的事,她们不只在性别平等方面做出卓越的贡献,更积极的为中国的残障、计生受害者、访民、环保、劳工、性少数等弱势群体发声呼吁。
对她们的抓捕、骚扰严重违反了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对于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行政、民事、刑事责任。据此,我们特就此向公安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公开举报北京市公安局的违法行为,并呼吁:
一、北京警方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释放被抓捕羁押的女性权益倡导者,发还她们被扣押的物品,并停止对其他女性权益倡导者的骚扰和威胁。
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警方违法法律规定任意羁押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督促北京警方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查处相关责任人。
三、全国妇联应当维护被抓捕羁押的女性权益倡导者的合法权益,主动要求并协助上述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四、我们将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我们将为这些女性权益倡导者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四、我们将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我们将为这些女性权益倡导者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举报人:
解世丽 重庆律师
王衍 陕西法律人
周天曼 上海律师
许英 江苏律师
武澜 北京律师
曹红玲 湖北律师
黄溢智 北京律师
王玉琴 山东律师
刘伟 河南律师
韩庆芳 河北律师
李琴 陕西律师
韩林 河南律师
瞿坚 上海律师
胡长菊 黑龙江律师
刘艳军 河南律师
钟云洁 广东律师
何芳莉 深圳律师
焦聪利 河南律师
黄思敏 湖北律师
苗杰 河南律师
额尔敦格日乐 内蒙古律师
江盼 深圳律师
王胜生 广东律师
王万琼 四川律师
邹丽惠 福建律师
范兰兰 深圳律师
马传贞 北京律师
刘黎 北京律师
张玉娟 湖南律师
刘金湘 山东律师
林俐 湖南律师
郭敏华 广西律师
荆婧 内蒙古律师
宋晓霞 贵州律师
网络联名请发送邮件**省份**律师到nvlvshi@gmail.com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第七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五十二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三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