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1日星期六

刘晓原律师:关注被煽颠、不准会见的苏昌兰、陈启棠


至2015411日星期六,苏昌兰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已被关押167天,陈启棠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已被关押138天(两人不同案)。案件在南海公安分局侦办期间,我多次申请会见不准许,向分局了解案情也不说;案件移送佛山市公安局侦办后,我又多次申请会见仍不批准,向市局了解案情又是拒说。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不让会见,不让了解案件相关情况,让辩护律师如何提供法律帮助?如何提出辩护意见?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37条中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辩护律师会见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但刑事诉讼法第36条并没有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辩护律师就不能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执法不守法,到底谁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