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9日星期日

贾灵敏、刘地伟普法被寻衅滋事案即将开庭,律师申请调取公安未提交给法院的证据


(维权网信息员李艳报道)因普法被“寻衅滋事”的贾灵敏、刘地伟的辩护律师们,4月18日联名向法院递交《申请调取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收集但未移送法院相关证据之申请书》,据律师表示,这些证据如果能在法庭展示,将直接影响对该案的定性,也就是说,律师已经发现:该案存在众多的合理怀疑,如果这些证据提交给法院,该案的众多所谓的“证据”将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申请调取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收集但未移送法院相关证据之申请书》

申请人(贾灵敏辩护人):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贾灵敏辩护人):朱孝顶,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刘地伟辩护人):马连顺,河南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刘地伟辩护人):张雨,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调取证据的内容及申请理由:

以下所列之证据,均系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收集、掌握,但未向法院移送的证据。鉴于这些证据对于贾灵敏、刘地伟被指控寻衅滋事罪一案是否构成犯罪、证据是否合法均有关键作用,不调取将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取。详述如下:

一、申请向公诉机关、侦查机关调取所有参与侦查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执法证件相关证据。

鉴于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于201458日针对201418日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里河分局贾灵敏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立案侦查且没有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之决定以及其他公安机关移送管辖之请求,故本案只有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行使本案管辖权。

但是本案案卷中参与侦查工作的人员众多但所有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执法证件等相关证据缺失;被告人、刘地伟均称在讯问时所有参与的侦查人员均未向其出示证件。因此,侦查卷宗中侦查人员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具备侦查人员资格、是否为有侦查权机关的工作人员所为,现有的案卷材料无法证实。故申请人民法院向公诉机关、侦查机关调取所有参与侦查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执法证件等证据材料。如果不调取该组证据,将无法认定案件事实。

二、申请向公诉机关、侦查机关调取所有《辨认笔录》中见证人的身份信息和见证过程的影像资料。

鉴于本案中对于被告人贾灵敏、刘地伟以及乔根全、谢艳玲的确定均靠《辨认笔录》完成,鉴于所有的《辨认笔录》中均没有见证人的具体身份信息和见证过程的相关证据,见证人是否真实存在,见证人是否真实参与了《辨认笔录》的见证过程,均无法证实。
故申请人民法院向公诉机关、侦查机关调取案卷中所有参与《辨认笔录》见证过程的见证人的身份信息、调取见证过程的影像资料。如果不能调取所有见证人的身份信息,或者无法调取所有见证人的身份信息或《辨认笔录》见证过程的影像资料,则所有的《辨认笔录》均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三、申请向公诉机关、侦查机关调取所有讯问贾灵敏、刘地伟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证据材料。

鉴于贾灵敏在201457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后,贾灵敏的家属收到《拘留通知书》之后,贾灵敏的辩护律师无法会见,直到2014515日辩护律师第一次成功会见时才得知贾灵敏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被改名为“吴红”和贾灵敏绝食整整七天抗议的事实;鉴于自2014527日开始贾灵敏、刘地伟被以“危害国家安全名义”长达两个月的时间被拒绝安排会见律师,贾灵敏、刘地伟被指控寻衅滋事一案属于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重大复杂案件。
故申请人民法院向公诉机关、侦查机关调取贾灵敏、刘地伟被讯问时的所有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证据。只有调取该组证据才能证实侦查机关办案程序合法,才能排除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合理怀疑。

三、申请向公诉机关、侦查机关调取贾灵敏、刘地伟被提审时的提讯、提解证和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进出羁押场所的文字记录和影像资料。

鉴于现有案卷中,侦查机关出具的提讯、提解证记录内容严重缺失,既没有提审的开始时间也没有提审结束的具体时间,且提讯提解证上记录的提审时间与《询问笔录》无法一一对应,存在十余份有《讯问笔录》上记载的提审时间但是提讯提解证上没有提讯记录等等严重违法情形。

故申请人民法院向公诉机关、侦查机关调取所有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讯问贾灵敏、刘地伟时的原始提讯、提解证和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进出羁押场所的文字记录和影像资料。只有调取这组证据,才能查清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有无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事实,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合理怀疑。

四、申请向公诉机关、侦查机关调取老俩河村、十八里河村和固城村包括但不限于征地批准文件、行政强制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等能够证明征地拆迁具有合法性的证据材料。

《起诉书》指控贾灵敏、刘地伟在公共场所多次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任意毁扣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而贾灵敏和所有被拆迁户都认为贾灵敏、刘地伟向被拆迁户义务宣传法律,不仅无罪相反却是依法治国义务普法的先进典范。

因此,贾灵敏、刘地伟的行为性质认定与《起诉书》指控的案发地征地拆迁是否合法至关重要;本案的受害人连昊究竟是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嫌疑人还是其挖掘机被损坏的受害人,均应取决于连昊拆除村民房屋行为的性质的正确认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必须建立在案发地征地拆迁均系合法的基础上。
故申请人民法院向公诉机关、侦查机关调取老俩河村、十八里河村、固城村征地拆迁具有合法性的相关证据材料。因为案发地均系集体土地,如果拆迁合法必须以集体土地被合法征收为前提。故申请调取的这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老俩河村、十八里河村、固城村集体土地有没有经过国务院或河南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征收批准?强制拆除村民的房屋有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的司法强拆法定程序?强制拆除村民的房屋有没有经过2012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所明确规定的行政强制决定、催告履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如果没有经过上述法定程序,那么依据现行有效的宪法和法律,老俩河村、十八里河、固城村的拆迁行为均涉嫌违法甚至犯罪,那么连昊不仅不是本案的受害人,相反他们直接参与实施的拆除村民房屋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

五、申请向公诉机关、侦查机关调取四个案发现场贾灵敏、刘地伟及其他公民向公安机关报警的全程通话录像和公安机关处警的完整记录。

鉴于《起诉书》认定的贾灵敏、刘地伟在公共场所多次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而贾灵敏、刘地伟和所有被拆迁户均坚称他们无数次拨打110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制止正在发生的侵害公民人身、生命、财物安全的违法犯罪,故有无不法侵害事实、、公安机关有无及时出警,有无造成现场秩序混乱、有无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形无法查实认定。
故申请人民法院向公诉机关、侦查机关调取案发现场时贾灵敏、刘地伟和其他在场公民拨打110报警时的全程通话录音和公安机关处警的完整记录就尤为关键。案卷中,仅有案发地派出所和一些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这些证据均能证实贾灵敏、刘地伟和在场公民确有拨打110报警的事实,而根据公安部的部门规章规定,110报警的全程通话录音应当永久保存。因此,这组证据属于应当调取且能够调取的证据。

六、申请向公诉机关、侦查机关调取十八里河、老俩河村、固城城案发当日针对贾灵敏、刘地伟等人报警而公安机关应当出具的《受案回执》和行政或刑事立案的相关法律文书。
本案中贾灵敏、刘地伟和所有被拆迁户都坚称郑州市公安机关在接到贾灵敏、刘地伟等人报警后未及时出警、未制止不法侵害、未出具应当出具的《受案回执》。

故申请人民法院向公诉机关、侦查机关调取案发当日郑州市公安机关已经及时出警、及时出具《受案回执》或其他已经依法送达行政或刑事案件立案决定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才能证明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已经正确、及时、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只有调取这组证据才能证明赵文权跳通信塔纯属无理取闹、才能证明十八里河群众到郑州市公安局和河南省委机关门口聚焦纯属无事生非和故意起哄闹事。

七、申请向公诉机关调取辩护人向公诉机关递交的证明贾灵敏、刘地伟无罪的所有证据材料。

辩护人在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和提起公诉后改变管辖时巩义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起诉期间均递交了大量的证明贾灵敏、刘地伟无罪的证据材料。
但是辩护律师在巩门义市人民法院查阅、复制案卷材料时却未见到上述所有证据材料。而上述证据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均属于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证据材料。

八、申请向公诉机关、侦查机关调取贾灵敏、刘地伟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相关证据材料。
2014527日起贾灵敏、刘地伟被剥夺会见律师的法定权利,贾灵敏、刘地伟的辩护律师也被剥夺了会见被告人的法定权利。由此引发了针对郑州市公安局违法办案的持久的公民抗争运动,郑州市公安局副局长钟志才在2014610日下午代表郑州市公安局向辩护律师正式答复:贾灵敏、刘地伟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但是本案《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及其所附的证据中均没有任何指控贾灵敏、刘地伟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内容。

故此申请人民法院向公诉机关、侦查机关依法调取被其隐匿的贾灵敏、刘地伟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相关内容。

综上,申请人所列的证据材料均系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已经收集、掌握但未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证据,且这些证据能够证明贾灵敏、刘地伟无罪或罪轻。故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以利查明案件事实。

此致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王才亮
朱孝顶
马连顺
张 雨
二○一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