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6日星期四

曾武律师:蔡瑛律师冤案暨国家赔偿案件 研讨会实录


2015411日晚,蔡瑛律师冤案暨国家赔偿案件研讨会在湖南长沙共和世家湖湘律师会所举行,来自省內外的二十多名律师、公民朋友参加了会议。

研讨会由张磊律师主持,以蔡瑛律师自述蒙冤始末及维权经过开始。

2012729日,蔡瑛律师被益阳检察机关非法拘禁,刑讯87天。1019日左右,一封由蔡瑛律师亲笔书写的“求救信”在网络公开,引起社会关注。在全国律师和社会各界的声援下蔡瑛律师于1024日获释。201319日案件撤销。

蔡瑛律师被拘禁,系益阳市政法委、益阳市中级法院、益阳市检察院徇私枉法制造的一起构陷冤案。拘禁期间,蔡瑛遭到长时间饿、渴、通宵达旦坐“吊吊椅”、扇耳光、殴打、吐口水、扯阴毛、威胁、恐吓、侮辱等酷刑,身心备受摧残。

20135月,蔡瑛律师通过新浪博客曝光在益阳沅江检察院的87天酷刑实录,同年85日,湖南省检察院组织益阳、沅江两级检察机关在湖南省司法厅会议室向蔡瑛律师赔礼道歉,承认立案草率、办案作风粗暴。

201518日,蔡瑛律师向沅江市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给与国家赔偿、消除影响、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318日,沅江市检察院下达不予赔偿决定书,称“监视居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申请人(蔡瑛)的人身自由,但没有给申请人造成较大的精神伤害,故不予国家赔偿”。

蔡瑛律师表示,这个事件表面上为个案,实际为当今律师被公权迫害的缩影,通过披露刑讯过程、申请国家赔偿,警醒公权和渎职官员,避免出现下一个被构陷的“蔡瑛”,这是蔡瑛律师一直坚持维权的原因。

张磊律师表示蔡瑛律师这个案件涉及到律师的执业安全和人身自由权利两部分,这是最基本的权利。在蔡瑛律师案件之前,也存在其他律师受迫害的案例,蔡瑛律师案件是蒋援民律师、李庄律师等被迫害的一个延续。沅江市检察院作出不赔偿决定,这个决定没有道理,反映了律师权益受到损害后公权力漫不经心的一个态度。下面我们围绕蔡瑛律师个案,讨论下一步怎么办,怎么推动公权力对被其迫害人士基于法律规定的赔偿。下面每人谈谈自己的一个看法。

谢阳律师:“蔡瑛律师案件是一个很大事件,检察院表面上作出一个符合刑诉法的强制措施,对蔡瑛律师羁押了87天,其实是对律师进行非法的人身自由限制、刑讯逼供,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非法拘禁蔡瑛律师,对其造成了损害,这个符合国赔法的规定,应予以赔偿,检察院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蔡瑛律师案件不得到公正处理,对于其他律师和公民来说也就随时可能出现被非法监禁的现象。因此,律师和公民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帮助蔡瑛律师解决国赔问题,限制公权力在可控范围内。”

邓林华律师:“监视居住和刑讯逼供不仅出现在蔡瑛律师身上,在其他人身上也有可能发生,并且也可能得不到赔偿,得不到任何救济。蔡瑛律师实际受到了伤害,受到了人身自由的限制,被刑讯逼供,无论是经济还是精神上,都受到很大打击和损失。这个得不到任何补偿,于法于理都是不应该的。因此,不管是作为律师还是普通公民,要通过蔡瑛律师案件,从个案推动解决权利受伤害的人士获得赔偿的问题,要解决权利受伤害得不到赔偿的状态。”  

文东海律师:“我们一起维权有很多次,始终感觉公检法很傲慢。你若态度强硬他们就陪你喝茶威胁,你若态度不强硬他们就根本不理你。个人认为蔡瑛律师案件不是监视居住,而是非法拘禁,表面上看是监视居住,我们去了现场考察,实际上就是个没有挂拘留所牌子的黑屋。这个对蔡瑛律师无论经济还是精神都是造成很大损害的。”   

郭雄伟律师:“个人认为国赔事情操之过急,以监视居住申请国赔没有法律依据,如要从法律上求得赔偿结果,没有可能。建议考虑调整下思路,控告涉事人员,追究其责任。”

陈以轩律师:“我们就应该从蔡瑛律师案件出发,以推动个案的形式,推动律师权益保障,推动法治建设,保障人权。”   

公民代表:“检察院决定书作出不予赔偿,从事实层面上,认为侵权事实不成立,蔡瑛律师要初步举证。监视居住分两种情况,指定监视居所,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对于有没有造成精神损害是法官判断,可对此进行诉讼。”  

龙中阳律师:“指定场所的监视居住没有列入国赔,但是从法理上是可以比照刑拘和逮逋的。既然指定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其性质也就是限制人身自由。基于此要求赔偿是可以的。”  

杨璇律师:“律师和公民被突然监视居住可能性大,这个不是个案,从律师权利和安全出发,限制公权力的滥用。”   

胡林政律师:“蔡瑛律师案件,其实质就是对公民权利的践踏,谁都可能被构陷,实际是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践踏。”  

陈泰和教授(律师):“蔡瑛律师案件表面是个案,其实质是法治的不完善。若是以法律条文要求赔偿,无意义。还是要上升到法制顶层设计层面,推动法制的建设。”   

林俐律师:“蔡瑛律师案件,事实和法律都很简单,在没有任何线索和证据的情况下,非法拘禁并刑讯逼供蔡瑛律师,是很嚣张的公权力滥用。法制建设也存在问题,因此,蔡瑛律师表面上是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国家赔偿,实际重点不在于赔偿形式和结果,主要在于以各种方式手段推动法制建设,保障人权免受侵害。”

陈南石律师:“从蔡瑛律师案件,反映公权利滥用,律师执业安全受到威胁,为维护律师权益,要解决公权力滥用问题,如何限制公权力。”   

张磊律师:“第一,国赔法立法本意,“申请”用词所体现的目的,条文就有问题,你违法了,我还要向你申请赔偿?表现出对人权的极度轻视。第二,蔡瑛律师为中国律师受了苦,在09年后的律师权益受损事件中,包括蒋援民律师、蔡瑛律师等在被迫害时坚决抗争、不认罪,后继续执业,这对中国律师有很大的鼓舞作用。第三,中国律师应该团结起来,让律师被迫害难以形成。第四,让蔡瑛律师案件上升到更高高度,对人权的进步、律师权利的捍卫有更好的作用。 现在进行第二轮讨论,对第一轮发言的补充或相互之间辩驳都可以。按举手顺序来。”   

郭雄伟律师:“国赔的操作方法和手段有待深思、调整,国赔法对此没有规定,依国赔法对此申请国赔,还不如把沅江市检察院作为被告,提民事诉讼。把点打到个人身上,打击监视居住的个人。”   

文东海律师:“蔡瑛律师的目的也不在乎个人赔多少钱,主要是公益目的,推动法治进步,推动国赔法的进步,对律师权益的保障,对私权益的保障。对公检法的抗争,私权利的捍卫,对法治社会的一个促进。结果会在不久的将来出现。所以不一定着眼于个案,主要是推动法治进步。”   

郭雄伟律师:“推动国家赔偿法修改,直接向全国人大上书会更好。”

胡林政律师:“建议受迫害的律师把自身受迫害的事都写出来,统一公布。”   

龙中阳律师:“国赔还是要进行的,这个是有时效的。要以这个为基础。再就是这个案件获得国赔应是可以的,指定场所监视居住实际是限制了人身自由,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是赔偿依据。”   

邓林华律师:“推动国家赔偿法修改,建立一个团队,为受迫害的律师建一个群,共同反映他们的问题。普通的法律原理我们都知道,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刑讯逼供,从法律上来说得到赔偿是没问题的。律师应该团结,蔡瑛律师在这方面是榜样,包括建三江,范标文等蔡瑛律师都是声援支持了的。”   

蔡瑛律师:“我受酷刑的证据有很多。我经历的监视居住实际上比监狱还黑暗。酷刑和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争议不是我重点考虑的,我主要考虑阻止这种事的再次发生,要披露,这个是我自己的事,也是大家的事。”   

谢阳律师:“对于国赔的法律依据,国赔第二条是依据。蔡瑛律师被限制人身自由,身心受损害是事实,检察院说是依法进行的,如依法进行 那检察院道歉干什么呢?建议对个人责任追究的程序也要启动。蔡瑛律师事件是对律师的一种恐吓,要限制公权力的滥用,避免公权力造就下一个蔡瑛事件。”   

郭雄伟律师:“对殴打人员进行诉讼,每人代理一个,搞个团体诉讼,对承办人员进行控告。蔡瑛律师把报告材料交给全国人大。建议对国家赔偿案件放下,不理。”

公民代表:“我能作的就是帮忙材料揭露。 蔡瑛律师:以点带面,申请国赔这个程序必须进行,申诉控告也要进行。”

胡林政律师:“控告,诉讼,国赔同时进行。”

张磊律师:“国赔程序必须进行,法律层面上的程序要走,要以此展开宣传,研讨会也是网络宣传的一个点,控告可以直接到最高检,要人大监督检察院。还可以采取陈教授的民决团程序,网络在线开研讨会,模拟诉讼。”   

谢阳律师:“抓大鱼放小鱼,不够理想。还是要把小鱼一块抓。一起抨击他们。”  

欧彪峰:“通过蔡瑛律师案件拓展到让其他人免受其害。网络舆论宣传跟进,可以搞个纪录片。”   

郭雄伟律师:“对殴打、辱骂的人进行民事诉讼,影响大,震慑强。”   

张磊律师:“刑事自诉更优。”  

陈南石律师:“可以一起去检察院复议。”   

文东海律师:“方法行之有效都行,主要在于维护律师权益,保障人权。”

张磊律师:“这次研讨会我深受启发,对律师的权益、人权的保障都是一种推动,研讨会就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参与。研讨会结束。”



                                   2015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