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0日星期五

常州武进法院偏袒公安机关,八旬盲妇陈桂英等提起上诉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548日,被一帮城管打伤的八旬盲妇江苏常州陈桂英等四人不服武进区人民法院的裁定,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5)武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并发回重申。

2014929日上午920分许,多名身份不明者闯入陈桂英老太的居住地,对陈桂英老太的家人和亲戚大打出手,将陈桂英等四人打伤至骨折。受害人报警,但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未依法处置。受害人于201515日向武进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只提供了7份证据。陈桂英的代理人指出,只有1号证据说明该公安机关履行了受案登记,但不规范,此后再无下文,即未履行法定职责。该局提供的2—4号信系复印件,无效。其提供的5—7号证据,是该局在诉讼期间制作的,依法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

受害人报案后,该局应当进行调查,但该局未能提供调查笔录,应视为未能履行法定职责,也属于程序违法。

受害人起诉后,该局才将此案转为刑事案件。令人吃惊是,《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案件摘要栏内赫然记载:“陈桂英在他人(城管)揪打过程中受伤”。陈桂英是80多岁的老太太,双目失明,持有残疾证,只能坐在轮椅上,不能站立,生活尚且不能自理,能在自己家中揪打身强力壮的城管呢?公安机关捏造事实,向双目失明的老人泼污水,丧尽天良。

陈桂英的代理人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武进公安局在受害人起诉前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而不是起诉后是否转为刑事案件。武进法院不审查该局在受害人起诉前的行政行为,而一味强调该局在受害人起诉后的行为,显然是在故意转移本案的争议焦点。

武进法院以武进公安局将本案转为刑事,驳回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但武进法院忽视了转为刑事系起诉前发生的事实。对于起诉之后所发生的事情,受害人无法预料。武进法院应当针对受害人起诉前所发生的事实进行评判,对于起诉后所发生的任何事实与本案无关。

受害人报案后,武进公安局没有证据证明其按照《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规定》办案,应当视为武进公安局行为无法律依据,并应当确认武进公安局的不作为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