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9日星期六

中国选举观察(2015)之十——河北承德市三级政府在处理贿选案件时装疯卖傻(图)(之四)


(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

四、承德市政府对待贿选村官案件照样是装疯卖傻

20131231日,杨庆松收到承德县政府的《信访事项复查答复意见》后,因不服答复意见,便于2014115日向承德市政府书面提出复核申请。


到了2014317日,承德市政府对杨庆松的复核申请做出了书面《信访事项复核答复意见书》。按照当局的规定,复核答复为信访事项终结。



承德市政府复核答复意见的荒唐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 对下板城镇政府于201258日给杨庆松的书面答复,“反映现当选村主任张玉平为了贿选,请吃饭、送大米……以及请社会闲散人员到选举现场撑腰,威胁选民等问题,可向公安部门举报”是非法的,避而不查。

二、对下板城镇政府就杨庆松相同信访事项两次受理,两次答复违反《信访条例》规定,避而不查。

三、对下板城镇政府于2013829日书面结论,“在2012216日李家沟村选举过程中,张玉平存在破坏选举秩序行为”,即指张玉平贿选成立,而下板城镇政府违反河北省《关于全省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不上报县政府对张玉平贿选做终审裁定并宣布张玉平当选无效,避而不查。

四、对承德县政府的荒唐结论——“承德县人民政府复查意见:经调查,张玉平涉嫌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系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避而不查。

五、杨庆松从20122月李家沟村选举还没有结束开始上访,对乡、县和市三级政府一直都是控告张玉平“一票一百元”贿选,而三级政府的答复意见中都不见贿选二字,都是说什么“张玉平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已过追究时效”。

我们要质问中共领导的承德市政府——追究贿选有超过6个月或者12个月就时效的说法吗?

附件1:《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其结果无效。

扰乱、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情节较轻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2:河北省《关于全省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一些具体问道的处理意见》

二十、关于“贿选”的界定和处理问题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立法精神,为便于核实和处理“贿选”问题,可按以下程序处理。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它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都是贿选。对于贿选行为,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对采取贿赂手段参选村委会成员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对“贿选”行为的认定,一般应当由县(市、区)作为终审裁决。

二十一、对扰乱破坏选举行为的处理

乡级和县级村“两委”换届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对扰乱破坏选举、贿选等问题调查、认定和处理。对撕选票、砸票箱、冲击选举会场等扰乱、破坏选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