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5年5月26日,常州王小琍起诉该市西湖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案在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王小琍委托张建平和倪文华代理。因为,案涉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社会影响大,旁听者众多,王小莉琍向法院申请在大法庭内审理。武进区法院很重视,同意调在9号大法庭里审理,以便满足众多公民的旁听要求。无锡、南通的拆迁户闻讯赶来旁听。
王小琍系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夏萧村村民。该村拆迁时,王小琍虽然享有同村农民同等的安置补偿待遇,但仅仅因为王小琍是出嫁女,而被村委会剥夺了“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权”,无缘列入该《生活保障权基金财政专户》,也不能享受社员股份。于是,王小琍于2014年11月26日向西湖区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主要内容是: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政策文件,是否包括出嫁女?
西湖街道办事处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任何答复,王小琍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在复议申请期间,西湖街道作出了《关于王小琍同志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称“保障人员的具体对象,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名单,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半数以上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王小琍认为,该《告知书》答非所问,且与法律规定相悖。“基本生活保障”系失地农民人身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打着少数服从多数的旗号,剥夺其人身基本权利。本案的要害是西湖街道和村委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剥夺作为出嫁女的失地农民人身基本权利。于是,王小琍于2015年1月12日针对该《告知书》的违法行为,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该区政府指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王小琍不服,向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庭审中,被告西湖街道一再强调,本案系咨询,不属于信息公开申请。请求法院驳回王小琍的起诉。
王小琍的代理人倪文华予以反驳,指出被告西湖街道办事处的答辩与其送达的《关于王小琍同志政府信息告知书》相矛盾。该《告知书》根本没有提及咨询问题,而是强调了“政府信息”问题。故被告事后答辩所强调的咨询,可谓出尔反尔。从行政复议决定书来看,其第四页第一行写得很清楚:被申请人(被告)认为申请人(原告)申请信息公开内容情况复杂,故经被申请人负责人批准延期答复。这也说明本案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不是咨询。因为政府信息公开有延期答复的程序,而咨询没有明确规定有延期答复的程序。
倪文华还指出,西湖街道在《告知书》中,对王小琍称呼为同志不适当。“同志”是革命年代的称呼,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中,应当称呼为“申请人”。这说明,西湖街道的革命热情有余,而法制意识淡薄。另外,即使王小琍的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书有不适当的情况,西湖街道可以在法定期限在要求王小琍更改,而不是在起诉后才指出。西湖街道的行为显然属于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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