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发布了《酷刑的犯罪者包括哪几类人?》后,有网友询问,一些酷刑是由当局安排的,酷刑犯罪者当然会受到当局的庇护,受害者投诉无门,对这些逍遥法外的酷刑罪犯,还有什么渠道来追究?
根据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第四条,“1.每一缔约国应保证将一切酷刑行为定为刑事罪行。该项规定也适用于施行酷刑的企图以及任何人合谋或参与酷刑的行为。2.每一缔约国应根据上述罪行的严重程度,规定适当的惩罚。”
这就是说,施加酷刑就是一种犯罪行为,缔约国当局有义务进行调查和惩罚。如果当局庇护酷刑犯罪者,或者在一些案例中,当局本身就导演了酷刑,例如针对维权者、异议人士的酷刑。这些只能表明,当局参与了犯罪,违犯了它加入的《禁止酷刑公约》,在这种情况下,酷刑受害者可以向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和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进行个案投诉。
另外,《禁止酷刑公约》第六条也规定:“任何缔约国管辖的领土内如有被控犯有第4条所述罪行的人,该国应于审查所获情报后确认根据情况有此必要时,将此人拘留,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确保此人留在当地……”
这就是说,对于酷刑犯罪嫌疑人,任何《禁止酷刑公约》的缔约国都有义务进行调查和处理。所以,对于中国的酷刑犯罪者,不仅中国政府有管辖权,而且其他国家——只要是公约的缔约国——也有义务进行管辖。
今天,中国政府官员或公务出国或外逃出国的都很多,其中包含了大量罪犯。酷刑受害者应该运用一切可能,来曝光这些罪犯,揭露他们的罪行,使他们即使受到大陆当局的庇护,在国际上也要沦到四处喊打的境地。
酷刑受害者要曝光酷刑犯罪的公职人员,请打开以下谷歌文档的链接,填写酷刑施加者信息:
具体咨询和提供相关信息,请联系大陆酷刑关注组邮箱:fankuxing@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