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早在1986年12月12日,中国政府就签署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并于1988年10月4日批准加入了公约。所以,作为《禁止酷刑公约》的缔约国,中国政府当然负有履行公约的义务,即:在国内杜绝和预防酷刑。
那么,在履行《禁止酷刑公约》方面,中国政府作为缔约国,负有哪些法律义务呢?
根据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发布的《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即《伊斯坦布尔议定书》),中国政府在防止酷刑方面,负有十大义务,参见下图:
对照联合国标准,中国政府是否真正负起了这些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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