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7日星期日

选举观察简报之三十 ——“五选八不选”违反宪法和选举法


(维权网选举观察工作室 报道)近日,在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镇北堡村的第九次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村选委会张贴的换届选举办法,对候选人提名和正式候选人资格审查,规定“五选八不选”。

所谓“五选”,即:①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②公正廉洁,作风正派,党员群众威信高;③有文化、懂经营、会管理、民主意识强,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④办事公道,热心服务村民;⑤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所谓“八不选”,即:①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规定时限的;②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刑罚或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被劳教或解除劳教未满3年的;③五年来严重违反计划生育、土地政策和村规民约造成不良影响的;④信奉邪教或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经常参与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的;⑤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及操纵宗教宗派势力干预农村正常工作的;⑥非法串联拉票、胁迫蒙蔽群众或操纵破坏选举的;⑦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差、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没有群众威信的;⑧丧失行为能力或体弱多病不能正常工作的。

有自荐候选人和选民对此质疑:“五选”的规定实质上只把党员和干部纳入候选人资格范围,而排除了那些非党员和以前没有当过干部的候选人。而“八不选”的规定,则使村镇干部便于把他们眼中的“刁民”——例如举报干部腐败的上访维权者——排除在外。

据了解,“五选八不选”的规定不是该村独有,而是整个陕西省在“两委”(村委会和居委会)换届选举办法中设定的候选人资格条件。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常委、省委组织部长毛万春在全省“两委”换届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我省安排意见中设定的“五选八不选”资格条件,是总结以往换届工作经验、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提出的,是必须遵循的最基本条件。”

“五选八不选”也不仅存在于陕西省,在中国其它省份实施的村委会选举办法中,也同样有类似规定。

对“五选八不选”,有选民认为,它违反宪法和选举法。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选民表示,“五选八不选”是把一个于法无据的工作经验、指导意向、安排意见、实施意见,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外设定权力,却美其曰是对宪法法律的细化,这是对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成员选举权的误导,是公然违宪的专断行为,是对民主选举制度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