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4日星期日

身份信息被写成违法人员户 四川访民张锦英状告雁江公安局


(维权网信息员陈华报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访民张锦英,因其身份信息被写成违法人员户,于201563日将签发身份证件的雁江区公安局告上法庭。612日上午9点钟,雁江区法院开庭审理。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张锦英乘坐火车,检验身份证时,电脑都会显示“证件不识别 请复核”字样,并发出“呜哇、呜哇”的怪叫,张锦英因此遭遇了铁路警察无理盘问和搜查。在一次行政诉讼案件中,张锦英意外获知,在其常住人口信息表上,办案民警注明是“此户为违法人员户,在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提取”,张锦英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公安局在其常住人口信息表上输入“此户为违法人员户”的信息违法,要求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雁江区法院组成了由马康林为审判长,张雅丽为审判员,李学勤为人民陪审员的合议庭,于612日开庭审理。被告方雁江区公安局行政负责人吴基伟,委托代理人陈静雯、胡占勇到庭应诉。

庭审时,审判长马康林未到庭,原告张锦英提出异议,在休庭10分钟后,马康林来到法庭,并就未到庭作了说明。庭审中,被告雁江区公安局吴基伟、陈静雯、胡占勇作如下答辩:

1 公安局未将张锦英的基本信息录入为违法人员,身份证显示:“证件不识别  请复核”字样,与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无关,属铁路、民航等部门的人口信息未及时更新等问题。

2、张锦英出示的常住人口信息表上注明的“此项为违法人员户籍资料,在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提取”,没有录入电子文档,是手写的,不对外公开。

3、办案民警在注明“此项为违法人员的户籍资料” 信息的来源方式注明不规范。

针对被告雁江公安局的答辩,原告委托代理人作如下答辩:

1、张锦英的身份证是有雁江区公安局于20141030日签发的,身份证的信息是由雁江区公安局录入的。铁路、民航等部门只是对身份证信息进行验证。张锦英身份证显示“证件不识别  请复核”字样,并发出“呜哇呜哇”的怪叫,完全是雁江区公安局录入的信息造成的。

2、虽然在张锦英的常住人口信息表上注明的“此户为违法人员户”的信息没有录入电子文档,是手写的,但在上面加盖了公章,具有法律效力。违法人员信息不管是否对外公开,都进入了张锦英的档案,并牵涉其女儿,对张锦英及其女儿都会造成伤害。请被告拿出张锦英违法的事实、依据。

3、对涉及一个人的政治生命的问题,仅仅一句“注明不规范”,起码涉嫌玩忽职守。

庭审经过两个小时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