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李艳报道)2015年6月25日,无锡人权捍于卫者沈爱斌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一审行政判决书,认定无锡市政府针对沈爱斌申请要求公开“位于无锡市锡山区东郊商务宾馆的法制教育学习班经政府部门许可依法设立的信息”答复称不属于政府信息的行为合法,驳回了沈爱斌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人为:市政府在收到沈爱斌的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查未发现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过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故做出《答复》,告知沈爱斌申请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该答复行为并无不当……故驳回了沈爱斌的诉讼请求。
从上述判决表述中可以看出:法院已经审理查明:“市政府在收到沈爱斌的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查未发现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过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却答复称“不属于“政府信息”。显然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第三款规定:(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既然查明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获取和保持该信息,依法,应该告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但无锡政府却说不属于公开范围,显然违反了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