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王宇,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电话:1391107032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凯旋城5-401,邮编:100101
控告人:李方平,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电话:13901360413
被控告人:陈建生,永泰县看守所所长,电话:0591-24828198
被控告人:林步华,永泰县看守所副所长,电话同上
被控告人:永泰县看守所参与监听会见、非法阻挠会见、非法扣留委托书的具体执行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
控告事项:
1、永泰县看守所包括所长在内的多名警察不及时安排律师会见、限制律师会见时间、对会见实施违法监听、无故中断会见、扣留当事人所签属委托书、违法解除辩护人辩护资格,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当事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权、会见权,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违法犯罪,请检察机关依法查处;
2、及时将查处处理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书面答复二控告人。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王宇、李方平律师作为吴淦的辩护人,于2015年6月1日向福建省公安厅递交了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并于2015年6月4日上午会见了当事人吴淦。
但是,此次会见却一波三折,看守所相关人员的行为,超越了法律底线,在律师递交会见手续和律师会见当事人过程中,律师受到了该看守所包括所长陈建生在内的多名警察的屡次刁难,并被三次无故中止会见,使律师及当事人的会见权、辩护权都受到极大的损害,具体事实如下:
一、不及时安排律师会见,无理由让律师等待48小时。
6月2日下午,两位律师向永泰看守所递交会见手续,该看守所所长及副所长不及时安排律师会见,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无理的要求律师等待安排。律师通过向驻检投诉之后,看守所才同意6月3日上午8点安排会见。但是2日晚上9点48分,看守所一位自称姓张的工作人员打电话给王宇律师称:安排两位律师6月4日上午10点会见吴淦。当王宇律师质问“已经安排6月3日上午八点,为什么又无故改为4日10点?”对方称“是领导安排的。”就挂断电话了。
二、违法限制律师会见当事人时间。
6月4日上午八点十五分,两位律师再次来到永泰看守所,要求及时安排会见,看守所以安排的是十点会见,就不能提前为由,一直拖延时间。直到十点才予以安排,并违法限制律师和当事人的会见时间:会见安排到中午十一点,只有一个小时的时间。
三、在律师和当事人会见的过程中,多次无故中断会见。
其中第一次是在当事人吴淦为律师书写书面材料时,吴淦刚写了一行字,突然有四名警察闯入会见室站在吴淦身边,同时有看守所所长带领四名不明身份的便衣站在律师身边,并逼迫律师交出当事人书写的材料。律师认为当事人书写的材料是工作资料,不能交给不明身份人员,同时询问其身份,没有得到答复。但该不明身份人员居然无故让警察将正在与律师会见的吴淦带离会见室。经过大约十多分钟的等候,才又将吴淦带回。但不到五分钟,又有警察无故将吴淦带离会见室二十多分钟,因律师会见过程中被两次无故打断,使会见无法顺利进行。
四、违法扣留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委托书。
律师根据工作需要,经委托人吴淦同意,将格式委托书及解除委托声明交给吴淦阅读签字。吴淦阅读后正在签字按手印时,又有两名警察闯入会见室将吴淦已经签好字的共计十六页委托书和十六页解除委托声明收走,经过律师多次催告予以返还,该看守所至今仍扣留吴淦给律师所签委托书。
五、违法解除辩护人资格。
因6月4日上午看守所多次无故中断律师与当事人的会见,6月4日下午两点半,律师再次到看守所递交会见手续要求会见吴淦。但看守所居然再次让律师等待通知,律师等到大约四点多时,看守所所长陈建生前来告知律师,吴淦已解除了律师的辩护资格,律师当场要求看守所拿出吴淦要求解除辩护人资格的书面声明,该所长无法拿出任何经吴淦本人签字的文书,只能转身离开,并不再接听律师的电话,也不做任何解释。
综上,永泰县看守所已经违反《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关于安排律师会见的相关规定,涉嫌对律师依法会见行为非法进行监听、监控,严重侵犯了当事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权,并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请检察机关依法查处。
此致
永泰县检察院
控告人:王宇,李方平
201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