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李艳报道)2015年6月18日星期四,据刘正清律师发消息称: 我申请调取的上述证据材料,我反复跟广州中院经办法官丁阳开交涉,昨天下午跟丁协商,丁说要请示是否让我复制。我说复制证据材料是我们律师的权利。否则明天的庭审不会顺利进行。刚才丁给我电话明确答复说此材料不让律师复制。
明天的庭审六律师肯定为此而抗争,请你们高度关注此事!
附:《调取证据申请书》
案号:(201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67号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6月9日下午本辩护律师到广州市第一看守所会见唐荆陵时,唐荆陵告之当天下午本案经办(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侯向东于当天(2015年6月9日)下午提审过他并作了讯问笔录,同时唐荆陵还向侯向东提交了一份14页15面的辩解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之规定,不管该次讯问笔录及唐荆陵的辩解材料是无罪还是有罪的证据材料办案机关均应全面收集,故你院作为审判阶段的办案机关应收集此证据!
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调取。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人。”之规定,特申请你院调取下列证据:
1、2015年6月9日下午本案经办(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侯向东于当天提审唐荆陵时所作的讯问笔录;
2、本案经办检察官侯向东于2015年6月9日下午提审唐荆陵时,唐荆陵交给他的一份14页15面的辩解材料。
上述证据材料的相关线索:上述两份(讯问笔录、辩解材料)均在本案经办(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侯向东手里。
唐荆陵的辩护律师:刘正清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