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陈华报道)四川罗江县房管所、四川康发拆除公司在2014年4月8日,在没有对维权人士李宇进行任何告知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其外婆在50年代初就承租的公房,并且在万安派出所彭翔等警察在现场的情况下,将李宇放在房内价值上百万的物品甩在院坝里,甩在院坝里的物品遭遇大雨的洗劫和小偷的光顾。李宇因此于2015年4月16日起诉到法院,请求人民警察履行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法定职责。
罗江县人民法院以(2015)罗行初字第5号,组成了由谢晓华担任审判长,刘应文、孟洁担任审判员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前的6月12日,李宇专门到法院递交授权委托书,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办法官刘应文在电话中明确告知:只能由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诉讼,不允许公民代理。在6月16日的庭审前,李宇向法庭递交了授权吴俊梅、张锦英为李宇诉讼代理人的委托书、西藏那曲地区色尼土畜产品进出口公司德阳分公司聘任李宇的聘书以及该公司推荐吴俊梅、张锦英为李宇的诉讼代理人的推荐函。
审判长谢晓华拿着李宇提交的证件,离开审判庭十来分钟,回来后宣布开庭。庭审时,审判长谢晓华审核了原、被告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当审判长谢晓华询问原、被告双方有没有异议时,李宇的代理人吴俊梅提出要求被告罗江县公安局行政首长出庭,李宇也说明在之前向法院递交了要求行政首长出庭的申请,正说到此,审判长谢晓华打断说:“你们不要慌,我还没有询问被告对你们的身份有无异议。”谢晓华又对被告说:“被告,你们对原告的代理人有没有异议?”被告的代理人警号为027584的警察说:“有异议,原告的代理人与原告不是一个公司的。”审判长谢晓华马上要求李宇其与代理人是一个公司的证明。当告知拿不出证明时,谢晓华要求李宇在10天之内必须拿出代理人与李宇是一个公司的证明,并立即宣布休庭。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最高法院并没有要求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诉讼代理人必须与当事人在一个单位。罗江县法院审判长谢晓华这样做,除了其对法律的任意曲解外,就是故意刁难当事人,阻止李宇对罗江县公安局的诉讼。